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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3.16”个体业户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28日

2016年316日16时10分许,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南侧一存放建筑材料的场地内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汽车吊不慎触到斜上方高压线路,致现场2人遭受电击,其中一人伤势较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流亭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经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点位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黑龙江中路盛文工艺品城北侧一处东西长约60米,南北宽约40米场地。该处场地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集体所有,2008年由该社区居民方某云租赁,方某云租赁场地后,用围墙与外围间隔成院落,在院落内正西侧建设平房用于居住,紧邻该处平房东围墙院落内的西南侧建设约100平方米的板房一处。201311日,方某云与社区居民方某帅签署“场房租赁协议”,将自住房以外的院落场地(含板房)进行转租;201331日,方某帅又签署“场房租赁协议”,将该院落场地转租给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村居民曲某某。

(二)事故涉及人员情况

曲某某,男,50岁,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村人,无工作单位。自201331日起,租赁事发地点的场地从事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出租。事发当日因自购钢管需在场地内卸货,便通过朋友联系到汽车起重机司机薛某某,由其进行吊装卸车。

薛某某,男,35岁,山东日照莒县人,个人从事汽车起重机租赁业务,事发当日经朋友介绍联系到曲某某,并驾驶自购的“海象”牌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鲁B20393,型号为TGZ5092JQZ8B型,额定起重量8吨,)到达曲某某租赁场地进行钢管吊装作业。

纪某某,男,21岁,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人,事发当日在曲某某所租院内,被胡某某喊去协助进行装卸作业。

胡某某,男,62岁,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人,曲某某雇佣的看场人员,事发当日受曲某某安排进行钢管装卸作业。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查:35kv高压线路黄山甲线自东北向南横跨该院落中部,杆间线档为14#-15#,导线距地面垂直高度约8.6米。黄山甲线下西侧5米处停有一辆车牌号为鲁B20393的“海象”牌汽车起重机,该起重机车头向西,已进行工作支撑,起重臂呈45度角向东伸出,顶端高度约9米,未承载载荷,事故发生后为进行救援已向东偏北方向进行摆臂,距黄山甲线水平距离约3米,起重机除右前轮悬空(距地面约1cm)外,左前轮及后两轮与地面接触的部分均留有明显的电击穿痕迹(图1)。起重机东偏北侧3米处摆放有一高约1.7米的钢管堆垛,经了解系事发时吊装作业所摆放。钢管垛南侧0. 5米处的东、西两端各遗留有2处明显的电击痕迹(图2画圈处)。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316日中午,曲某某因自购钢管需要在所租赁场地内卸放,打电话联系从事吊装业务的个人刘某前来,刘某因有事,遂联系从事吊装业务的个人薛某某并向其提供了曲某某电话。薛某某与曲某某取得联系后于1330许驾驶自己的“海象”牌汽车起重机到达曲某某租赁场地。曲某某与薛某某约定好价格后,安排胡某某“去卸车”,未安排指挥人员。装载钢管的卡车停放于黄山甲线北侧约8米的位置,胡某某向薛某某指定了钢管卸放地点,操作流程为卡车司机在车上对钢管捆进行挂钩后,薛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进行起吊,向南摆臂到达与黄山甲线水平距离约3米处的水泥地面处,由胡某某在地面手扶钢管捆一端调整摆放方向,摆正后吊钩下放,钢管捆落地,逐渐向南码垛。在第一车卸了两三件后,胡某某感觉自己一人扶正方向有些吃力,便去屋内找来在此玩耍的纪某某帮忙,两人各在钢管捆一端进行方向扶正。当卸到第二车时,钢管垛已经向南码到黄山甲线水平投影距离约0.5米的位置,1610分许,薛某某从卡车上吊起一捆钢管,向南摆臂至继续码垛位置,胡某某与纪某某各扶住钢管捆一端,在配合薛某某调整位置过程中,钢丝绳触碰到上方35kv黄山甲线,胡、纪二人遭受电击倒地。现场人员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二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双手双脚电击伤3%(Ⅲ度烧伤)。

(二)事故现场处置及救援情况

接事故信息后,区政府分管领导迅速带领区安全监管局、城阳公安分局、流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应急处置,责成公安部门对曲某某、薛某某控制措施,并要求街道办事处积极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该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司机薛某某在作业场地上方有高压输电线的情况下,既未对高压线路具体情况进行了解,亦未对作业安全距离进行确认,未采取任何有效保护措施即实施吊装作业,严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2010)第15.3.3条规定的起重机臂架、钢丝绳等与35kv输电线最小安全距离4米的要求,最终钢丝绳触碰到上方35kv高压黄山甲线遭受电击,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曲某某所租赁院落场地属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曲某某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即安排、组织人员冒险进行吊装作业,且未安排任何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挥,最终导致薛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在盲目作业过程中触碰到上方高压线路,此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综合事故现场勘验、资料查阅、调查询问等情况,经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无资质的个体业户违规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违规作业导致发生的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薛某某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严重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据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二)曲某某在其个人租赁场地属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在场地内从事吊装等危险作业活动,且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曲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流亭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切实履行辖区内打非治违职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对本辖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种植等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坚决整治消除各类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活动,严防电力安全事故发生。

(二)区工业信息化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电力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牵头认真组织并实施全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各类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或生产活动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电力部门加强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及时排查消除隐患,确保全区电力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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