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10·12”较大淹溺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7日

2016 年10 月12 日12 时20 分左右,寿光市金惠热力有限公司分支管网敷设及改造工程科技学院幼儿园管道工程段在顶管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6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 月4 日开始,王炎周组织人员开始施工,首先开挖深度为7.1 米的工作坑,当天工作设备、水泥管及吊车到位。10月5 日开始进行顶管工程作业,10 月11 日,施工人员戚纪良发现北侧管道上方出现轻微渗漏现象,并报告了王炎周,王炎周要求北侧管道暂停施工。10 月12 日上午,王炎周到达施工现场后,与戚纪良等人查看北侧管道和兴安路中间的污水井,认为问题不大,戚纪良继续在北侧施工,当进行到兴安路中间污水检查井下方时,污水检查井底局部突然破裂,大量污水迅速涌入顶进管道,致使戚纪良及在南侧管道内作业的两名施工人员被困,经各级救援力量全力救援,被困人员于13 日凌晨6 时左右先后救出,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顶管挖土至污水检查井附近时,造成上部土层扰动,由于污水井长期渗漏,承载力下降,污水检查井井底局部突然破裂,大量污水迅速涌入顶进管道,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建设、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现场安全措施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污水管道使用年限较长,检查井底部渗漏形成土层含水率过大,土层承载力下降;北侧顶进管道位置设置不合理;该工程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无专业技术人员,导致施工现场工人盲目施工;顶进管道时未采取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工作坑未设置上下安全通道;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未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出借资质,非法分包、转包,违法违规组织工程施工。

华能公司明知蔺志强无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出借资质证书允许蔺志强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包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向施工现场派驻任何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蔺志强借用华能公司资质、非法转包、非法组织施工,在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承包的科技学院幼儿园管道工程段顶管工程非法分包给王新增。

王新增无资质承揽科技学院幼儿园管道工程段顶管工程后又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王炎周。

王炎周无资质承揽科技学院幼儿园管道工程段顶管工程后,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10·12”较大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蔺志强,群众,借用华能公司资质承揽寿光市金惠热力有限公司分支管网敷设及改造工程,伪造招投标文件,对工程进行分包发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王新增,群众,无资质承揽并非法转包科技学院幼儿园管道工程段顶管工程,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王炎周,群众,无资质承揽科技学院幼儿园管道工程段顶管工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理人员

1.房光胜,中共党员,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主任(正科级),实际管理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于效康,中共党员,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有关规定程序撤销或罢免其职务。

3.王修龙,中共党员,金惠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黄庆峰,群众,金惠热力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企业外包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

1.责成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向寿光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2.江苏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承揽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寿光市安监局对该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处以上限的经济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