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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2标段“5·1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8日

2015年5月10日13时40分许,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2标段项目部在莲都区塔下防洪墙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号),莲都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莲都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区安监局代表区政府牵头组织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政府法制办、紫金街道办事处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环渚路666号四楼,1992年7月注册成立,经济性质是国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00000002542,法定代表人梅冰,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质灾害治理甲级施工,垃圾清扫,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除汽车)销售;公司现有员工1300多名。

(二)工程概况和合同签订情况

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建设单位为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该工程在2015年1月27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标,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2015年2月13日在丽水签订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EPC总承包合同(EPC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编号:17号)。工程总投资2.069亿元,于2015年3月开始施工,预计2016年2月底完工。整个工程又分丽阳坑闸站工程、前山泵站工程、塔下闸工程、塔下防洪墙工程、芦埠坑整治工程,其中丽阳坑闸站工程、前山泵站工程为1标段项目;塔下闸工程、塔下防洪墙工程、芦埠坑整治工程为2标段项目。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标后通过邀请招标,将2标段项目承包给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施工,双方于2015年2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编号:LSYJDXB-SG-02)。该工程监理单位是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签订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编号:26号)。

(三)发生淹溺区域的情况

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了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2标段项目部,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发生淹溺区域属于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2标段的塔下防洪墙的分工程,位于莲都区塔下330国道旁边和丽水中国海事局门口的避风港水域,目前项目部正进行塔下防洪墙的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10日下午,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2标段项目部十余名工人在塔下防洪墙进行拆装模板作业。根据班组的分工,班组长刘敏丰、工人陈必文、杨顺龙、刘品高四人在塔下防洪墙的外侧架子上拆模板,其他人员在330国道防洪墙的内侧进行装模。到了13时40分许,站在防洪墙外侧架子上作业的班组长刘敏丰突然看到前方避风港水域飘着一块红色的模板,边上有一人落水下沉并挥手求救,马上大叫“有人落水赶快救人。”

(二)事故救援情况

听到刘敏丰的叫声,有人报警并向119、120求救,工人陈金芳、江军法等三人先后下水救人,三人在水里找了十几分钟没有找到人,最后由于体力不支上岸。陈金芳和江军法上岸时,发现下水的岸边有工友陈必文的衣服和安全帽。过了一会,110、120、119、的救援人员也陆续赶到现场进行救援,下午16时许,溺水者被打捞上岸,经现场法医确认落水者因溺水已经死亡,经现场人员和家属确认死者为项目部的工人陈必文。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晏新平向公司和总承包单位汇报事故情况,并通知陈必文家属。2015年5月13日,晏新平代表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与陈必文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死者遗体于5月18日在缙云县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2标段“5·10”一般淹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陈必文,男、汉族、1969年出生,家住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兆南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90707171X。

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2标段“5·10”一般淹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必文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隐患危险性估计不足,在施工作业期间未穿救生衣,擅自冒险下水打捞模板,导致溺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班组长刘敏丰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擅自下水行为。

2、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

3、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梅冰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4、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工人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护意识。

5、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不到位。

事故性质: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工人陈必文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隐患危险性估计不足,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下水打捞模板施工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班组长刘敏丰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擅自下水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根据本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3、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公司规定对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冰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5、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工人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护意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6、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根据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核工业井巷建设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梅冰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莲都区安监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

2、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院独流入海丽水市大溪治理补充工程(丽水市城区出险应急闭合工程)总承包项目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督促、落实对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加大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视安全生产、不按要求擅自施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施工单位生产安全。

3、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加强对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监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4、丽水市水利局、紫金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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