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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新区文体路“8·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10日

2021年8月30日15时40分,宜阳新区文体路220号附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2021年9月24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宜阳新区文体路“8·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宜阳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GE3B12,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温莹。主要经营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劳务承揽、业务外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电信业务代理等业务。该公司在宜春长期管理人员为4名,田艳琼为公司经理。2021年1月1日,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与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易强平、吕辉、郑文洪为其聘用人员。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在宜春设立了低压运维抢修站点,承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的低压运维工作。同时,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将高空作业车(赣CL9209)的使用权、维保义务、保管权交由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

(二)作业点情况。因宜春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市体育中心体育场馆的升级改造工程,与盛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施工,施工方在八号公馆后方土方开挖时,挖出一根带电电缆,盛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斌找到电缆所有方市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照明管理科,该科韩仁香派路灯科科员朱俊处理此事,因电缆上连接了八号公馆路灯四户电表,遂朱俊于8月20日向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城北中心营业大厅提交《关于十运会广场电表销户的申请》,后经营业厅流转至谭剑春(服务二班班长)负责对接业务。8月23日经过现场勘察,城北中心出具了《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4户销户方案》,8月27日谭剑春将解火任务告知黄胜(配电运行班班长),但由于时处迎峰度夏期间,电力系统工作量陡然增加,无法安排该项工作,因此没有下发派工单。

(三)施工现场及作业车辆情况。据现场勘察,事故现场无干扰因素,属正常作业现场。事故车辆为高空作业车,该车不在《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该车证照齐全,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车辆行驶功能进行年检及保养,但未对高空作业操作平台机构进行检修保养。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29日17时左右,由于体育馆升级改造工期紧张,盛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的小包工头彭勇波通过私人关系联系到易强平帮忙进行用户解火作业,易强平联系班员吕辉、高空作业车司机郑文洪协助作业。8月30日15时左右,三人到达宜阳新区文体路220号附近作业现场,由郑文洪停好作业车并放下支撑,先从外侧操作平台升起解除10KV天工小区线文体路16号公变低压导线;结束外侧作业后,将车移位到内侧再次升起平台准备解除内侧导线。15:40左右,当平台升至5-7米左右时,连接平台的后端抱臂焊接口突然裂开,抱臂与轴脱开,导致前端平台翻转,在平台上准备上升的易强平、吕辉二人(没有按操作规定系好安全带,仅佩戴安全帽)随即从高处跌落地面。

(二)事故救援和信息报送情况

1.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高空作业车司机郑文洪立即打电话给城北中心配电运行班班员黄晔,此时黄胜与黄晔二人正在进行巡线工作,地处文体路与泸州北路交汇处,遂立即赶到事发现场。15:42左右,黄晔拨打120电话,120于15:46赶到现场抢救,由于有两名伤者,120急救中心又呼叫了一辆救护车,经短暂急救后于15:59将二人送至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救治。17:30左右,易强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吕辉因伤住院治疗,于2021年9月22日出院。

2.信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21小时后,即8月31日13:08,新余市开拓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向宜阳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造成1人死亡;13:29,宜阳新区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4:45,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初报事故;14:48,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传真向宜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9月3日18:10,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宜阳新区应急管理局续报,经宜阳新区应急管理局初步调查发现事故中还有1人受伤,目前在宜春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暂无生命危险;19:15,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续报事故人员受伤信息。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其中:死者:易强平,男,199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0119******0216,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化成街道锦绣花苑三期10栋2601,系本次事故中的低压运维抢修站点班长。伤者:吕辉,男,2001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6090220******2015,家住十运会谭前路371号,系本次事故中的低压运维抢修站点班员。

(四)善后处理情况

9月6日凌晨,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与死者易强平家属达成正式赔偿协议,取得了家属谅解。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高空作业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未系安全带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一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易强平通过私人关系,未经城北中心派业务单即进行作业,不符合相关程序。同时易强平、吕辉二人在高空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未系安全带。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相关安全制度,无安全培训记录,对聘用人员管理疏松,无相关制度进行人员及业务管理。对车辆管理松散,操作使用、保养、维修等工作全部交由司机负责。

(三)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易强平,男,身份证号36220119******0216,系本次事故中高空作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解火作业,且未按要求系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该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田艳琼,女,身份证号51300119******1220,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经理,作为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计划;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郑文洪,男,身份证号36220119******0014,高空作业车司机,对高空作业车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建议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按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理。

4.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对公司聘用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高空作业车检修维护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要加强高空作业车作业平台的检修维保。高空作业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但其高空作业平台机构具有特殊性和危险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此类及类似车辆进行全面排查,督促车辆使用单位定期对车辆操作平台进行检修保养,确保操作平台安全可靠。

(二)新余市开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反三违”活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宜阳新区文体路“8·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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