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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危险多,上下直梯防坠落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4月12日

事故时间:2005年3月5日10时35分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事故经济损失:9.8万元

事故经过:

2005年3月5日,按照酒钢(集团)公司生产指挥中心3#、4#高炉休风检修项目计划安排,为配合煤气管线接点,动力厂燃气部对高、焦炉煤气管线进行停气置换。2005年3月4日上午11:30,动力厂在厂三楼会议室按照计划安排召开休风检修会议,落实休风检修项目,要求各专业部于3月4日下午,召开会议学习制定的休风检修安全措施,并要求各班在作业前要进行安全交底。根据燃气部作业计划安排,由洗涤作业区作业人员安´´、张´´、张´负责打开去3#高炉DN1600高炉煤气管道16#、17#人孔,并指定安´´为安全负责人,煤气防护站丁´´负责现场煤气监测。3月5日8:20的班前会上,由班长寇´´按照休风检修安全措施和作业安全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交底,要求在打开人孔盖前必须佩戴好氧气呼吸器,上下直梯要注意防滑。10:10分,安´´、张´´携带氧气呼吸器上到16#人孔平台进行打人孔作业,张´与寇´´携带氧气呼吸器上到17#平台进行打人孔作业。张´与寇´´打完17#人孔后来到16#人孔直梯旁,看到安´´、张´´将16#人孔螺栓松开剩余最后两个螺栓时,安´´让张´´先下平台,张´´等安´´戴好氧气呼吸器后,带着自己的工具从直梯下到地面,安´´戴好氧气呼吸器将人孔盖打开后,发现人孔盖下面的石棉板盖住了人孔,煤气难易放散出来,于是又将压在人孔盖下面的石棉板撕烂,然后顺着直梯往下走到了9.0米处时(直梯高14.1米),张´就转移了视线,此时大约10:35分左右,张´听到梯子上有响动后立即向发出声音的地方看去,张´发现安´´已从直梯上坠落到地面,落地后人与氧气呼吸器分离。与此同时,寇´´、张´´及现场负责煤气检测的防护站作业人员丁´´听到响动后,安´´已经落地。看到这种情况,现场作业人员寇´´立即打电话报告部领导,现场负责煤气检测的作业人员丁´´解开安´´的腰带和衣领,其他作业人员及时拦截住一辆过往车辆将安´´抬到车上,在车上,丁´´给安´´做了人工呼吸,寇´´打电话报告酒钢医院急救室说有人负伤要求准备急救。安´´被送到酒钢医院后,已经准备好的值班医生立即进行抢救,由于安´´(男,36岁)颅脑损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5日11:20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在排除了CO中毒的可能性以及安´´不宜从事煤气作业的条件后,认为作业人员安´´在下梯子的过程中,不慎坠落是造成此次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酒钢动力厂对本次作业中的部分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直梯上没能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高处作业直梯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安全交底不详细;安全互保责任落实不够等因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

1、酒钢动力厂燃气部洗涤作业区二煤压站职工安´´在本起事故中不慎从9米高处坠落,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2、酒钢动力厂燃气部部长高´´、副部长王´为本部安全生产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酒钢动力厂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王´,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酒钢动力厂厂长蒲´´、党委副书记邵´´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

预防措施:

1、酒钢(集团)公司动力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2、酒钢(集团)公司动力厂将本起事故通报全厂,从3月7日开始,在全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事故反思活动,并结合正在全厂进行的危险源辩识工作,认真开展作业前的动态危险源辩识,坚决做到作业前先进行危险源动态辩识,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再进行检修和操作。

3、酒钢(集团)公司动力厂对各种能源介质管网上所有作业平台、直梯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规范或有设计缺陷和不便于检修作业的平台、直梯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逐项落实整改计划。

4、酒钢(集团)公司动力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细致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逐项落实制定的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及通用安全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5、酒钢(集团)公司动力厂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作业现场不安全因素进行严密确认,创造安全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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