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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某电子冷机有限公司“6.12”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3月21日

1)事故经过
2015年6月12日16时30分左右,泰州市海陵区国浩起重机械配件经营部在泰州市某电子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拆卸行车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1.1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29日,电子公司与国浩经营部签订协议,将起重机械修理、安装、维修发包给国浩经营部2015年6月12日14时左右,顾永勇、顾城瑞、孙环洋、葛榕4名作业人员到乐金电子TR4老成品仓库拆卸行车。
16时左右,作业人员开始拆卸行车东侧工字钢横梁。顾永勇用一根吊绳捆住横梁中间,并将吊绳挂扣于汽车吊吊钩上。孙环洋先将工字钢横梁北端与立柱割开,在切割工字钢横梁南端过程中,顾永勇爬到距离切割点1.5米的移动脚手架上层(上下两层,上层操作面离地面3.5米)上指挥孙环洋切割。切割结束后,顾永勇站在脚手架上指挥汽车吊提升吊钩,在吊钩提升过程中,横梁从吊绳中滑脱,砸倒移动脚手架,顾永勇随着脚手架坠落至地面。
2)事故原因和性质
(1)事故原因
①直接原因
顾永勇违章站在距离起吊横梁1.5米的移动脚手架上指挥吊装作业,没有采取防坠落保措施,因横梁在起吊过程中发生滑脱,砸倒移动脚手架,顾永勇随着脚手架坠落至地面。
②间接原因
a.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TR4老成品仓库行车吊装现场吊装空间受限,国浩经营部未针对性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并在吊装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安全教育和培训走过场。国浩经营部仅以口头形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切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施工现场无专人安全管理。国浩经营部吊装作业现场,只安排消防监护负责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2)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国浩经营部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切实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应根据吊装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吊装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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