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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汇利汇金4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程“9?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20日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09分,位于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范公中路231号的江苏汇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由东台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1﹟厂房屋顶进行光伏发电组件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相关规定,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还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安全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东台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硅新能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5日,位于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范公中路231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善,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光伏新能源及半导体电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光伏系统设计、开发应用,新能源电站、智能电网建设。

2.施工单位: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利电力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4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翔,注册资本10800万元,经营范围:输电线路铁塔制造、销售、安装;电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类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15〕001532-2-2,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

3.劳务分包单位:上海栩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栩莞新能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7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搪路588弄15号1幢二层C区2033室,法定代表人安永福,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室内装潢及设计,机电设备、水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经查询,该公司不具有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理单位:江苏盐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浩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源咨询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7日,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倪奇兵,注册资本1020万元,经营范围:电力咨询服务,送变电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电力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具有电力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5.厂房出租单位:江苏汇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管塔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1日,位于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八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建祥,注册资本1118万元,经营范围:电力通讯管塔、角钢塔、构支架高频直缝焊接钢管生产,金属销售。近两年,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概况

正硅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的汇利汇金4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内,利用汇金管塔公司现有厂房屋顶进行光伏发电,总投资约2600万元,投资所需资金由正硅新能源公司筹措解决。项目建成后,总装机规模4 MWp,年均发电量385万KWh,上网方式为全额上网。2016年12月29日,该项目取得东台市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计划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

(二)工程发包情况

2016年12月,正硅新能源公司与汇金管塔公司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租赁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36年12月30日,共计20年,租金每平方米6元/年,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2017年4月1日,正硅新能源公司与津利电力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①由津利电力公司对汇利汇金4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实施;②光伏组件由约1.5万块多晶组件(每块为270Wp)组成,合同暂估价约1200万元,最终合同总价根据实际建成后的容量以每瓦2.9元进行结算;③津利电力公司项目总负责人为黄虓,现场负责人为赵利军,项目经理钱胜威、项目负责人黄冲、施工员杨帅、安全员李亚飞、质检员施建国、材料员江洋。

(三)劳务分包情况

2017年5月18日,津利电力公司与栩莞新能源公司签订劳务发包协议,将汇利汇金4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给栩莞新能源公司,合同明确以每瓦0.26元支付施工费用。栩莞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福承揽该劳务工程后,委托非本公司人员钟远胜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而后,钟远胜找到余伟,并通过余伟再召集余林、余波等其它施工人员,汇利汇金4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由安永福直接负责,余伟具体负责组织人员施工。施工人员工资以实际工作成效结算。

(四)工程监理情况

2017年5月5日,正硅新能源公司与盐源电力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费用约7万元,同月,盐源电力公司监理部进场监理,合同明确:正硅新能源公司现场常住代表莫建明,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孙宏军,监理员陈有海。

(五)工程施工情况

2017年5月初,汇利汇金4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开始施工,正硅新能源公司提供主件光伏板、逆变器,津利电力公司提供其他电缆线、支架等。后因施工材料供应、费用等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

事故发生的汇金管塔公司1﹟厂房位于汇金管塔公司厂区南侧围墙大门、厂区南北主干道的东侧,厂房南北19间,东西3跨,高度约13.5米,主体为钢结构,轻质屋顶结构,为便于厂房内自然采光,轻质屋顶在南北方向上每间设置一条宽度约0.7米的东西方向自然光采光带,采光带使用透明塑料阳光板铺设。为不影响厂房内自然采光,在厂房屋顶上安装光伏太阳能电池板,以采光带进行分组架设,至事故发生时,工程施工量已完成约90%。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30日上午6点半左右,余林等5名施工人员到汇金管塔公司1﹟厂房进行光伏发电组件安装作业,其中余林、余波、金震宇3人在屋顶上进行光伏电站电缆线施工,其他2人在地面配合施工。7时09分,金震宇在屋顶上放置光伏电站电缆线的过程中,不慎踩破屋顶塑料阳光板,随即从约13.5米的高处坠落至1﹟厂房内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施工现场的余林、余波等人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拨打了120电话。7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受伤的金震宇送至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金震宇于2017年9月30日上午10时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与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帮助协调赔偿事宜。2017年10月3日,津利电力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付各类费用共计约125万元。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金震宇,男,15岁,高处作业人员,身份证号:340602200201252811,身份证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袁庄行政村欧庄13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未成年人违规从事高处作业。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年满16周岁的金震宇在高约13.5米的厂房屋顶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8条第2款“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的规定,金震宇在高处作业时,踩踏到承载能力较低的厂房屋顶采光带的塑料阳光板上,造成阳光板破裂。

3.未配备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作业情况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

4.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8条第2款的规定,在屋顶高处作业时,施工单位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也未采取其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间接原因

1.津利电力公司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非法发包劳务工程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栩莞新能源公司,未将劳务分包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对劳务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缺失,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未成年人进行高处危险作业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高处作业未制定专项危险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栩莞新能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无资质非法承揽劳务工程,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冒险指挥作业,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严重缺失,对未成年人进行高处危险作业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盐源咨询公司安全监理职责不落实。施工安全监理措施不落实,未严格审查高处作业人员资格,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未审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巡视检查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4.正硅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力。未按规定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总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5.汇金管塔公司出租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出租场所安全要求,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发生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

1.东台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除核安全外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负责。该办属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地市级没有设置相关工作机构,也没有将监督管理职权下放到地方。

为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2016年3月28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23号)中规定,建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同时,文件还明确了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和市供电公司等五家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016年4月6日,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该《实施意见》,明确由东台市经信委会同东台市发改委对相关工作进行落实。经查,东台市经信委未按规定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未认真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能,未建立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制度,未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进行研究、协调。

2.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东台市经济开发区专门印发了《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统一部署安排2017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班子成员全员签订一岗双责责任状,按分管范围分解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区属100多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部与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管委会全年召开安全例会12次,编发简报12期,工作短信提醒100多条,举办了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班,共组织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40人参加培训。

全区按市统一部署分别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夏季、国庆、消防、危化品专项、冬季等8次大规模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结合“四项排查”工作,对全区所有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存在重特大安全风险的16家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以及对可能造成一般事故风险的60家企业按照行业分类监管,重点重抓。全年共实施各类安全检查500多家次,其中专家检查近300家次,专题上门提醒、服务企业各类安全事项90多次,共排查发现隐患1600多条,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9%以上。

虽然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安监人员数量较少、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停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还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对企业厂房出租管理和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有所欠缺,在贯彻落实盐城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面还存在不细、不严、不实的现象。

3.东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7年,东台市人社局针对该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了三次专项检查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1141名职工、397名农民工工资1958万元;督促244户用人单位为1100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督促5户用人单位为51名未成年工进行了体检。

在此次事故中,死者金震宇于2017年9月初到汇利汇金4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工地务工,距事发时还不到1个月。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包括光伏发电在内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监管,在市、县两级均未明确电力建设工程主管行政部门和职责范围的情况下,确实存在监管责任不清,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

综上所述,东台市人社局对于外地注册在该市临时从事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的用人单位监管工作受职责不清,用工信息不畅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该局不能及时对光伏发电工程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和监督检查,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金震宇,男,15岁,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在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从事高处作业,违章作业,鉴于其为未成年人,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

2.余伟,男,施工班组长。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发现和纠正,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藏匿,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安永福,男,47岁,栩莞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非法承揽劳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组织作业,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李亚飞,男,26岁,津利电力公司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赵利军,男,47岁,津利电力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和人员管理缺失,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钱胜威,男,64岁,津利电力公司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未严格审查工程劳务分包,劳务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安全和人员管理不到位,未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审核,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督查不到位,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黄虓,男,55岁,津利电力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漏洞未能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李海翔,男,31岁,津利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非法分包劳务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不落实,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莫建明,男,26岁,正硅新能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总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张世善,男,42岁,正硅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陈有海,男,64岁,盐源咨询公司监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严格核查施工人员作业资格、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发现和纠正,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台市住建局依法给予责令停止执业资格10个月。

12.孙宏军,男,47岁,盐源咨询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监职责。监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理措施不到位,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审核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从事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台市住建局依法给予责令停止执业资格10个月。

13.倪奇兵,男,42岁,盐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薛扣林,男,56岁,汇金管塔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出租场所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马小兵,男,45岁,东台市经信委企业创新科科长,具体负责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蒸汽管网管理等工作。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建议由东台市经信委给予提醒谈话。

16.冯桂明,男,48岁,东台市经信委副主任,分管企业创新、经济运行等工作。对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组织、协调不力,建议由东台市监察委给予提醒谈话。

17.杭小强,男,49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安监站站长,具体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停产企业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检查不细、不实,建议由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提醒谈话。

18.宫青松,男,38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经济发展局局长,分管经济发展、企业服务、安全生产等工作。对停产企业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指导不力,建议由东台市监察委给予提醒谈话。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东台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建设单位监督管理责任,对工程分包情况失察,施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非法发包工程劳务,未将分包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审核,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施工组织和人员管理混乱,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未成年人进行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上海栩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承揽劳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人员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未成年人进行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违规组织施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江苏盐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缺失,未严格审查施工人员资格,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巡视检查不力,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对未成年人进行高处作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对高处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江苏汇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未落实出租场所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由东台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对区内企业出租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建议责成其向东台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7.东台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未按规定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要求,组织、协调、推进不力,建议责成其向东台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场所出租和工程发包安全管理。汇金管塔公司要严格落实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力度,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正硅新能源公司要加强在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审查总包单位相关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认真履行工程分包方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统一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

(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津利电力公司、栩莞新能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工程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作业环境危险因素的安全交底,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要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危险作业安全管控措施,特别要强化人员进入场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施条件,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不断提升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三)切实依法依规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盐源咨询公司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按照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职责要求,科学、依法、全面制定监理方案,组织或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活动,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要督促强化相关资质、人员管理,认真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措施,紧盯隐患,协调建设、施工、监管多方力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落实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项目负责人出勤情况的监管,对违规现象要及时予以处理,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四)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职责分工。东台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东台市经信委要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各项工作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研究、会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形成推进合力。东台市住建局要按照有关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承发包、现场安全管理、监理职责履行等方面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工,按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加强辖区内企业出租场所和在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确保区内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经营。

(五)扎实开展“大检查、大整治、大落实”专项行动。东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市就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明确工作改进要求和具体措施。要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落实”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责任。东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非法使用未成年人从事危险作业的联合整治行动,人社、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研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加大惩治对非法用工的打击力度,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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