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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伟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6年10月8日17时20分左右,江苏伟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江苏牧院)宠物科技学院教学二号楼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6年10月9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伟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宏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18年2月2日。

  (二)工程概况

  江苏牧院宠物科技学院临床实验室位于教学二号楼4楼,面积约500㎡。2016年9月11日,江苏牧院宠物科技学院通过邀标将实验室发包给伟宏公司装修。至事故发生时,江苏牧院未委托监理单位对装修过程实施监理。

  (三)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情况

  发生事故的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安装在实验室阳台,用于吊运装饰材料。该装置由电动葫芦、钢丝绳、支撑三角架和1根可调节长度的伸缩固定钢管构成,电动葫芦安装在三角架上并挑出阳台外,整个装置由伸缩钢管上端顶着上楼板、下端顶着阳台地面进行固定。该装置于2013年5月由伟宏公司在宜兴市一五金市场购买,由伟宏公司现场负责人堵泽君安装。该装置在投入使用前,未组织安装验收,未核定载重量,也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9月12日,伟宏公司进场施工。10月8日,伟宏公司9名施工人员在4楼铺设地砖,17时20分左右,堵泽君在4楼操纵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吊运黄沙,当装满黄沙的小推车从地面吊运至4楼时,固定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的钢管松动,堵泽君伸手去拉小推车的扶手,被小推车从1.08米高的阳台护栏上拉出阳台,连同钢管和推车一同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伟宏公司现场安全员钱成立即拨打120,将堵泽君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10月9日凌晨,堵泽君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在吊运黄沙的过程中,因固定钢管松动,导致装置及作业人员坠落。

  2.间接原因

  (1)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在安装后未组织验收,未核定载重量,未能及时消除起重装置用伸缩钢管进行固定的安装缺陷;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2)钱成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消除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江苏牧院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实验室装修实施监理。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伟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堵泽君,作为伟宏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投入使用前未组织验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崔小伟,作为伟宏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在安装及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堵俊杰,作为伟宏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在安装及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建工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4.钱成,作为伟宏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未切实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在安装及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建工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伟宏公司,在简易电动葫芦起重装置投入使用前未组织验收,未核定载重量,未能及时消除起重装置安装缺陷;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伟宏公司处以罚款。

  2.江苏牧院,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临床实验室工程实施监理,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伟宏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江苏牧院应通过事故认真吸取教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发包管理,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泰州市建工局要深刻吸取近期简易起重装置发生多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组织专项排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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