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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韩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陵区韩国风情街“9.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6年9月1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常州韩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海陵区韩国风情街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2.1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政府授权,2016年9月21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海陵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常州韩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鑫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工程的安装。

  (二)项目情况

  2016年7月,泰州松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租用的海陵区怡景花园北侧沿街1-5层门面房改造成韩国风情街。

  8月25日,泰州松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韩国风情街改造工程中的空调风盘发包给韩鑫公司安装,合同金额10万元人民币。

  9月1日,韩鑫公司将空调风盘安装转包给社会自然人毕平顺,合同金额人民币8万元;毕平顺接到工程后,又将此安装工程转让给他老乡、社会自然人宋春新。

  (三)施工现场电梯井及电动葫芦相关情况

  1.电梯井:在韩国风情街2-5层楼面均有一长4.8m、宽2.8m的洞口,作为电梯井预留洞口用于安装电梯,所有洞口四周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

  2.电动葫芦:韩鑫公司为方便运输建筑材料,在五层屋顶安装一台电动葫芦,利用2-5层的电梯井预留洞口垂直运输建筑材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9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按宋春新工作安排,其雇佣的陈进彪、马阿扣、闫帅3名杂工利用施工场地的电动葫芦将4楼的3台空调风盘从电梯井预留洞口运输到1楼。11时30分左右,陈进彪和闫帅将捆扎后的3台空调风盘拉向4楼电梯井预留洞口时,陈进彪不慎失足从电梯井预留洞口坠落至1楼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拨打120,将陈进彪送往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陈进彪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陈进彪,男)。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2.1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由于电梯井预留洞口四周未设置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冒险在洞口附近作业时,不慎失足从电梯井坠落死亡。

  2.间接原因

  韩鑫公司将工程劳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个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在电梯井预留洞口四周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行安装的电动葫芦未制定操作规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电动葫芦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常州韩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陵区韩国风情街“9.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陈进彪冒险在四周无防护措施的电梯井预留洞口附近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韩鑫公司将工程劳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个人,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在电梯井预留洞口四周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行安装的电动葫芦未制定操作规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电动葫芦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韩鑫公司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韩鑫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劳务的分包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临边洞口无防护等事故隐患;加强施工人员进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海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发现、整改隐患,对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管重罚,压实建设工程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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