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15时30分,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在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2019号球罐内除锈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1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6年7月1日,由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海陵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扬州市江都防腐保温公司(以下简称:江都防腐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4日,该公司持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经验范围:危险化学品(2-丁酮、甲基叔丁基醚等)。因市场原因,该公司自2013年上半年以来一直停产。
(二)施工情况
2016年1月初,东联公司进行设备检维修,与江都防腐公司签订了设备防腐保温合同,江都防腐公司负责东联公司生产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防腐保温维保检修工作,施工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2019号球罐情况
2019号球罐位于东联公司厂区西侧的中部,球罐内径15.7米,容积2000方,上下各设有一人孔。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27日下午1时左右,在未经东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江都防腐公司东联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叶秀忠擅自安排公司打磨工韩继锋、闫承明进入2019号球罐内进行除锈作业。2人站在搭设的环形脚手架上从罐顶往下除锈作业,叶秀忠在罐外监护。下午3时30分左右,闫承明从脚手架爬梯由第二层脚手架下到第三层脚手架时(距罐底约10米),不慎从爬梯上坠落至罐底。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叶秀忠立即拨打120电话,将闫承明送往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闫承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江都防腐公司打磨工闫承明1人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7.1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闫承明在攀爬脚手架时,违章作业,没有将安全带的安全挂钩挂在脚手架上,不慎从高处坠落。
2.间接原因
(1)江都防腐公司安排的现场负责人叶秀忠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未尽到现场监护职责。
(2)江都防腐公司负责人崔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东联公司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海陵分公司“6.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闫承明,违章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叶秀忠,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尽到现场监护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江都防腐公司按内部规章处理。
3. 崔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东联公司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崔闽处以2015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江都防腐公司,作为施工方,安排不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江都防腐公司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江都防腐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人员违章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切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
2、东联公司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审查、工序把关,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