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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4日

  2018年8月6日16时左右,无锡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绿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外墙装饰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2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8年8月15日,由泰州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及医药高新区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无锡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略)

    2.泰州绿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略)

    (二)工程情况

    2018年4月27日,绿晶酒店与周某、宋某签订内部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由周某、宋某负责酒店经营管理并按期缴纳经营管理金,期限从2018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

    取得经营权后,周某、宋某决定将绿晶酒店外墙重新粉刷,7月5日,由周某代表绿晶酒店与端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签订工程合同,约定按每平方米真石漆45元、外墙涂料28元计算工程款。端阳公司承包绿晶酒店外墙粉刷施工后,阳某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梅某个人,约定按照每平方米真石漆17元、外墙涂料11元计算劳务费用。

    2018年7月22日,梅某组织胡某等3名工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阳某雇佣其兄阳某忠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6日上午,按照梅某的安排,胡某1人在绿晶酒店南外墙粉刷作业,其高处悬空作业时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作为载人用具,在外墙粉刷作业时未使用安全绳,也未佩戴安全带。16时左右,胡某继续粉刷作业,其将吊具的工作绳拴在11楼南平台太阳能支架西南角上,作业过程中工作绳突然从太阳能支架滑脱,胡某随吊具坠落至6楼南平台。

    (二)应急处置情况

    18时30分左右,绿晶酒店6楼住客发现胡某趴在6楼南平台,随即告知酒店管理人员,现场人员拨打了120电话,18时50分左右,急救车医生现场确认胡某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2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外墙高处悬空作业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为载人用具时,工作绳未拴固,未使用安全绳和安全带,工作绳滑脱时,胡某随吊具坠落至6楼平台。

    (二)间接原因

    1.端阳公司无资质承揽外墙装饰施工,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阳某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梅某个人,未查验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2.梅某个人承揽施工劳务,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制止和纠正外墙高处悬空作业时座板式单人吊具工作绳未拴固、施工人员不使用安全绳和安全带的行为。

    3.阳某忠未制止和纠正外墙高处悬空作业使用的座板式单人吊具工作绳未拴固、施工人员不使用安全绳和安全带的行为,未查验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无锡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阳某,端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资质承揽外墙装饰施工,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梅某个人,未查验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梅某,个人承揽施工劳务,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制止和纠正外墙高处悬空作业时座板式单人吊具工作绳未拴固、施工人员不使用安全绳和安全带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阳某忠,端阳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查验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制止和纠正外墙高处悬空作业使用的座板式单人吊具工作绳未拴固、施工人员不使用安全绳和安全带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端阳公司,无资质承揽外墙装饰施工,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端阳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不得无资质承揽工程,更不得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个人;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并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危险作业现场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护,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绿晶酒店,应加强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不得将工程建设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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