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4日

   2017年6月22日16时左右,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在高港区腾龙御园二期一标工程中的酒店综合楼电梯入口封闭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7年6月26日,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通海公司,于2001年12月11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按贰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腾龙御园工程概况

    高港区腾龙御园二期一标工程(含1#、4#住宅及地下车库、1#、2#综合楼及地下车库、酒店综合楼等)由通海公司发包,泰州市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于2014年2月20日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全部完工,2016年4月通过了竣工验收。

    酒店综合楼地上11层,地下1层,楼内安装1台消防电梯,每层的东西两侧和中部共设有8-9个不等的电梯入口,电梯入口高约2.3米,宽约1.8米,装有固定的铁制护栏,事故发生时,电梯井内未安装电梯。

    (三)酒店综合楼电梯入口封闭工程项目相关情况

    通海公司按消防验收要求,将酒店综合楼的电梯入口全部封闭。2017年6月中旬,通海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小平口头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酒店综合楼的电梯入口封闭工程发包给原先在腾龙御园二期一标工程中施工的社会自然人张德进,并委派刘喜章在现场负责施工和安全管理。

    张德进找到社会自然人李后如,李后如口头以180元/天的价格雇佣社会自然人许宏友、陆有兴、朱长朋进行酒店综合楼电梯入口的封闭施工。具体做法是拆除通海公司在酒店综合楼每层电梯入口处的护栏后用砖头砌墙进行封闭。

    6月17日,李后如安排许宏友、陆有兴、朱长朋进场施工,因工作需要,6月22日,李后如通过陆有兴以100元/天的价格雇佣石春华、石巧林到现场做辅助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6月22日上午7时许,许宏友、陆有兴、朱长朋、石春华、石巧林等5人开始封闭酒店综合楼3层的电梯入口。许宏友、陆有兴、朱长朋负责砌墙,石春华和石巧林在旁辅助。

    12时许,许宏友等5人开始在4层封闭电梯入口。

    15时许,4层的电梯入口封闭完成,许宏友等5人至5层中部的电梯入口处进行施工,此处电梯入口共有4个,呈口字型分布。

    15时30分左右,许宏友将东北侧和东南侧的电梯入口处的护栏拆除,陆有兴将西北侧和西南侧的电梯入口处的护栏拆除,并在东北、西北、西南方     向的电梯入口处砌了高约1.2米高的墙。许宏友看到所剩砖头等建筑材料不多,就让陆有兴和石春华到1层运送砖头,石春华先用小推车拉了一车砖从消防电梯上到5层,将砖头卸在5层电梯入口的地上,此时,石春华看到陆有兴也拉了一车砖上来,就拉着空的小推车往后退让了几步,不慎从已拆除护栏的东南侧的电梯入口处坠落至-1层。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许宏友等人立即通知了李后如及石春华的家人,并拨打了110和120,120将石春华送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石春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石春华疏于观察,在避让过程中从5层东南角电梯入口坠落至-1层。

    2.间接原因

    通海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石春华,施工过程中疏于观察,从5层电梯入口坠落至-1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刘喜章,在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从事酒店综合楼的电梯入口封闭工程的安全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日常隐患排查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通海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3.张强,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通海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通海公司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通海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从事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