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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匮里东南侧地下停车和绿化配套设施工程二标段项目“8.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3日

 2017年8月1日上午10时40许,在金匮里东南侧地下停车和绿化配套设施工程二标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接报后,市安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的有关规定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授权,于当日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安监局、住建局、总工会、监察局和滨湖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的“8.1”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为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新城集团”),该公司是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全资企业。

  2.施工总包单位

  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一建”),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壹级等资质证书。江阴一建在无锡设有分公司,负责人徐国联。

  3.玻璃供货单位

  项目玻璃供货单位为无锡市建旺玻璃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旺经营部”),2004年2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玻璃的零售、批发。

  4.工程概况

  金匮里东南侧地下停车和绿化配套设施工程二标段项目工程位于观山路与兴粱路交叉口(金匮里东南侧),该工程建设手续齐全,主要许可文件有:锡发改许投(2013)1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2112015B0062号)、《施工许可证》(编号:320211201605310101)等。

  经公开招投标,江阴一建于2016年1月15日中标该项目总承包。中标后,太湖新城集团和江阴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30天;合同总价约46461618.85元人民币。

  承接工程后,江阴一建组建项目部进场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有:项目经理是江锡良、技术负责人张治政、施工员顾宇忠、安全员陈伟【苏建安C(2001)0210305】和吴燕蓉【苏建安C(2008)0200219】、质检员郭望仪(质检员证030211110110)。项目部下设木工、瓦工、钢筋工、架子工、装饰、水电和外协的玻璃安装等班组。

  2017年6月25日建旺经营部与江阴一建签订了《玻璃供应合同玻璃加工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给金匮里二标项目装饰装潢部分所用的玻璃,双方口头约定玻璃供货方负责玻璃安装。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职责。玻璃安装作业点为该项目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的顶棚玻璃。地下车库分南北两个出入口,南出入口南北走向,顶棚需安装平列两排长1700厘米宽100厘米的钢化玻璃,每列计34块,玻璃为相对正型(北侧出入口弯道,部分玻璃异型)。玻璃顶棚最深处距坡道垂直距离为5.6米。玻璃顶棚下为钢结构,钢结构支撑于坡道两侧混凝土结构的挡土墙,玻璃顶棚与挡土墙顶部与垂直距离1.2米。坡道为波纹混凝土结构。

  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形象进度为土建已完成,装饰装潢和市政铺设已接近尾声,剩余地下车库南北出入口的顶棚玻璃安装及部分市政道路的铺设。

  二、事故经过

  2017年8月1日经江阴一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的李定银、金礼宏等临时有事,当日不能进场作业。早上5点30分,建旺经营部玻璃安装现场负责人王平至锡沪路江海路高架下临时用工的地下市场,临时雇佣了吴祖义、徐老五和钱长良。6点30分,王平带领吴祖义、徐老五和钱长良进至金匮里二标项目工地,在北出入口找了一块破损的安全网四角固定设置于南第4列下方后开始进行坡道顶棚玻璃安装,作业人员作业中佩戴安全帽,但未系安全带(绳)。

  作业至8时许,发现所安装的玻璃尺寸不符,建旺经营部魏玉成于9时45分许到达作业点对安装好的玻璃顶棚进行玻璃和五金件进行尺寸复核。作业中未系安全带(绳)。

  9时50分许,项目部张治政、董琴南和现场监理员安航巡查至地下车库南出入口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绳),且安全网设置不规范,当场责令停止作业,随后监理员安航开具了一份监理通知单(A.0.104—201708027)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随后,安装玻璃的吴祖义等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余下魏玉成在顶棚继续复核玻璃及五金件的尺寸。

  10时40分许,魏玉成在丈量玻璃尺寸中沿坡道洞口北侧第4块玻璃顶棚东侧边沿下来时不慎踩空,坠落至下方坡道,头部出血。随后送至无锡市第二中医医院,经过抢救无效于13时死亡。

  死者概况:魏玉成,男,51岁。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建旺经营部魏玉成在玻璃顶棚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绳)不慎失足踩空,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建旺经营部对安装班组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未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建旺经营部设置安全网不规范。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建旺经营部安全管理不严,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人员随意雇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临时作业人员,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江阴一建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发现建旺经营部作业人员存在事故隐患后,虽采取了措施,但事故隐患仍然没有彻底消除,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建旺经营部安全管理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江阴一建安全管理也存在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建旺经营部

  1.建旺经营部魏玉成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绳)等防护措施,是本起事故发生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 建旺经营部在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建旺经营部投资人郭建文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建旺经营部玻璃安装现场负责人王平,在组织玻璃安装作业时随意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的临时雇佣人员,且在作业中组织安全防护不当;同时在经施工总包、监理单位制止后仍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建旺经营部玻璃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严肃处理。

  (二)江阴一建

  1.江阴一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发现隐患后未及时消除,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江阴一建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徐国联,是江阴一建无锡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金匮里东南侧地下停车和绿化配套设施工程二标段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和及时消除隐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措施

  1.建旺经营部要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确保各级各类人员充分履行安全岗位职责;要针对工程实际和施工特点,强化高处作业的人员组织,并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2.江阴一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各级各类人员履职意识;要加强对承建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的落实;要严格外协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3.太湖新城集团作为建设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帮助指导施工单位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督促监理单位履职尽职,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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