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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恒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8年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位于新北区孟河镇的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货物装卸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怀远县恒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一名驾驶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纪委监委、运管所、总工会、公安局新北分局组成的怀远县恒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怀远县恒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物流公司”)

2、地址: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卞和路339号

3、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葛传利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08302506

恒顺物流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集装箱);汽车保险业务咨询、汽车销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

2、事故发生地点: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物装卸区

3、事故伤亡情况:一人死亡

4、伤亡者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岗位

安全教育情况

伤亡程度

柏华兵

1968.11

驾驶员

已教育

死 亡

5、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

三、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将汽车配件的运输业务发包给恒顺物流公司,双方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及安全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职责。2018年1月28日,永成公司计划将一批汽车配件发往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恒顺物流公司调度员葛少磊将装车任务分配给本单位的叉车司机葛少松和装卸工李武超,运输交由驾驶员柏华兵负责。下午,葛少松开叉车将货物连同货架一起运上车,李武超站在车上将货架堆放整齐。19时左右,装车完毕,永成公司的发货员马祥生开始清点车上的货物。而此时急于结束当日工作的葛少松、李武超和柏华兵三人爬上货架准备进行封车作业。19时30分左右,站在货架上的柏华兵拉拽遮盖货物的雨布时突然失去重心,没能抓牢雨布,不慎从高约4.2米的货架上摔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葛少松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员唐浩然,唐浩然和葛少磊赶到现场后将柏华兵送至新北区孟河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在初步检查后认为伤情严重,建议立即转院,随即柏华兵被送至武进人民医院救治,于2月24日7时3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北区、孟河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现场勘察,事故车辆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身长17.5米,宽2.5米。经查阅材料、人员询问等取证和分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柏华兵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接受过与封车作业相关的安全教育。在参与封车作业的过程中,没能认识到在无可靠立足点的车顶高处作业存在的风险因素,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失去重心,从货架上摔至地面。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装卸作业、封车作业现场未落实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坠落的安全防护用品。恒顺物流公司只给装卸作业人员配备了安全帽和安全带,忽视了也要上车进行封车作业的驾驶员,没有为他们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也未能对高处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对于作业人员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冒险登高作业、封车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现场无监护人等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人员无视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3.恒顺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恒顺物流公司未认真逐级落实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浮于表面,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仅仅是流于形式,未能制定贴合各岗位实际工作的培训内容,也未确保其认识到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恒顺物流公司“1·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建议处理意见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1.恒顺物流公司驾驶员柏华兵安全意识淡薄,对风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恒顺物流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唐浩然未能保障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现场未落实危险因素和风险辨识、安全技术交底、个体防护和现场监护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恒顺物流公司按公司内部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3.恒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传利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4.恒顺物流公司未认真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确保作业人员认识到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未能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没有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恒顺物流公司应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分析,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1、逐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恒顺物流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操作岗位纳入隐患排查治理范围,明确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2、对于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岗位,恒顺物流公司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考虑到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和风险,明确相关安全注意事项,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等。要设置可靠的登高措施和作业平台,并严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恒顺物流公司要将相关整改情况报新北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永成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承包单位完成整改。还要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做好对承包方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外包人员和本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孟河镇近期虽然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是督促检查工作不够深入,孟河镇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带来的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外包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外包项目和外包队伍管理、登高作业审批制度执行、登高作业过程管控等情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从事登高作业的行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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