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5·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9年5月5日13时15分左右,在浦仪公路西段工程跨江大桥施工项目A2标施工现场,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主桥20#墩左幅顶端移动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人民币。

接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总工会、交运局、监察委等有关部门成立了“5•5”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后,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⒈直接原因

钢筋工王某某未系挂安全带,在主桥20#墩左幅顶端移动过程中,坠落至墩内混凝土地面致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⒉间接原因

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交底规定不到位,对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防护坠网绑扎存在受力不均匀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㈡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交底规定、单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交底规定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㈠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钢筋工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交底规定,未系挂安全带,在20#墩左幅顶端移动过程中,坠落至墩内混凝土地面致死,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及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交底规定不到位,对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防护坠网绑扎存在受力不均匀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单位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菏泽市牡丹区鲁进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