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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系安全带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5日

作业阶段:高空作业
事故类型:高处坠落
主要事故原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概况
2006年×月×日,协作单位母某某等4人在1号坞口(围堰基坑-9.5m)处清运旋喷后的水泥与泥土混合块体(以下简称块体),因吊运挖好的块体有可能碰到第2-4钢纵、斜支撑,母某某到第一道混凝土支撑上查看情况,以便块体出运。当母某某在第一道混凝土支撑上翻越已设置在纵12号排架混凝土支撑上的防护栏杆后,来到无防护栏杆的纵12号排架混凝土支撑与混凝土斜支撑(宽度均为60cm)交汇处,在往下察看时突然坠落,摔至基坑内-9.5m处的泥土上,坠落高度为13.5m,即送至当地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协作单位施工人员母某某翻越防护栏杆到无防护栏杆的支撑面,且处在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是这起坠落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协作单位作业前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好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无班前安全学习记录,对作业现场缺乏行之有效的全程监控手段。
(2)总包单位对坞口混凝土支撑上的防护措施不够完善,对承包项目的施工过程监管不力,施工组织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据当地安监局对事故结案的批复及相关单位的处理情况如下:
1、协作单位施工人员母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坞口安全规章制度”,违规翻越防护栏到无防护栏的支撑面,且处在高处作业时没有按照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固定安全带,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决定免予追究责任。
2、协作单位项目经理平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够,监管措施落实不认真、不到位,导致作业现场出现违章现象,最终酿成了事故,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经分包单位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对其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协作单位指定的施工负责人安全交底不详细、不到位,未给作业人员及时配备安全带,安全措施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经分包单位党政班子研究,决定对其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4、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施工过程监管不力,对施工方案的落实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经总包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其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四、事故整改措施
1、协作单位立即召开紧急事故反省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对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现场作再次全面检查。
2、停止施工作业,对本起事故进行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作业前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落实相应防护措施,做到举一反三,复工以确保安全为前提,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严格执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高挂低用的原则,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各个作业环节监督和检查;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从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落实安全措施,杜绝违章作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与现场监控,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检查、落实,强化对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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