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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8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京沈客专辽宁段站房及相关工程JSLNZF-1标段(朝阳北站)进行进站通道3站台东侧玻璃罩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安装人员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朝阳市政府立即成立由市安监局、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5·23”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腾建筑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6日,公司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08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0日,登记机关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尖草坪分局。经营范围为建筑幕墙、室内外装饰工程、门窗安装;铝合金、塑钢门窗、墙体保温材料、装潢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钢结构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编号D2140028**,有效期2016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作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11]000573-*/*。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日,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京沈客专辽宁段ZF-1标项目《朝阳北站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新腾建筑公司负责对京沈客专辽宁ZF-1标项目朝阳北站房、站台雨棚、连廊、地下通道装饰装修工程。于2017年7月份开工,2018年6月底竣工。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事故设施构造

进站通道3站台东侧玻璃罩棚:

1.玻璃罩棚长16m、宽3.2m、高3m,斜坡尾部呈弧形状。两侧立面玻璃24块,顶部玻璃22块,玻璃型号为8mm+1.52mm+8mm夹胶钢化玻璃。

2.玻璃罩棚下方楼梯踏步长20m、宽3m,与水平地面成35度。

3.经现在勘查,安装工王某在玻璃罩棚的坠落位置到楼梯踏步的坠落地点距离7m。

(四)死亡人员情况

王某,男,家住辽宁省建昌县要路沟乡,身份证号为21142219860303****,玻璃罩棚安装工兼施工现场负责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治情况

2018年5月23日上午,新腾建筑公司安装工王某、吴某将进站通道3站台东侧玻璃罩棚的两侧立面24块玻璃安装完毕后,下午13时,新腾建筑公司玻璃罩棚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带领安装工王某、吴某进入到作业现场,并安排二人先到玻璃罩棚上安装顶部玻璃,他则帮助运玻璃人员往施工的站台上运玻璃。13时30分左右,王某到玻璃罩棚上安装玻璃。在安装过程中,三人发现有一块需要安装的玻璃还没有运来,于是把安装位置预留下来,继续安装下一块。当时,王某与王某站在同一块玻璃上,吴某站在前一块已经安装好的玻璃上,三人合力把另块玻璃安装完后,王某解开挂在玻璃罩棚上方龙骨上的安全带在往后退挪的过程中,不慎从之前预留没有安装玻璃处坠落到下方的楼梯踏步上。事故发生后,王某赶紧叫周边的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王某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对玻璃罩棚安装作业过程中,未辨识预留处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腾建筑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2.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新腾建筑公司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在玻璃罩棚下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现场存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腾建筑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对新腾建筑公司给予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新腾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未能很好履行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新腾建筑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依法依规操作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强化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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