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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项目部“1.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6年1月13日1点20分,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外委承包建设单位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铜锌矿出碴工在深部开采接续开拓系统(简称7系统二标段)-407中段硐室平巷溜井出渣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组长单位, 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1.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制定了事故调查方案,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集铜锌矿地下开采、选矿、冶炼于一体的有色金属工矿企业。主要产品为铜精矿、锌精矿、硫精矿、粗铜、硫酸等。公司职工6000人(全民、集体),法人代表石长岩。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10423004505388,营业期限,2006年12月07日至2026年12月06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11113220120414号,有效期2013年11月9日至2033年11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14]ys041001j号,有效期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

2、施工单位

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系事故责任单位。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企业职工2165人,注册资金6000.6万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法人代表郑昌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7000097813,营业期限,2015年11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FM安许证字[2014]cj022号,有效期2014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

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中标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深部开采接续开拓系统工程施工项目,2013年9月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深部开采接续开拓系统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成立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2013年3月16日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与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井建工程安全施工协议》。

3、监理单位

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是主要从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的专业化监理咨询企业。公司成立于1989年,前身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基本建设局,现隶属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与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红透山铜锌矿深部开采接续开拓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监理服务期为2012年8月7日至2016年2月30日。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7系统二标段-407中段硐室平巷出渣溜井,溜井口断面长2米、宽2米。出渣溜井所处的-407中段硐室平巷与-467中段平巷由一条长145米、倾角为25度的斜坡道相连接,出渣溜井口距-407中段斜坡道口15米。日常作业中-407中段掘进两处硐室时产生的废石由电机耙车耙出,装载于U型出渣翻斗车翻斗内,再经出渣工人工推动U型翻斗车将废石通过溜井溜放到-467平巷。

根据调查,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对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的井建施工安全工作,按照《井建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严格对井建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管理,履行了安全监管责任。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能够认真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并及时下达了监理整改指令,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月12日19点30分,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出渣工霍崇征、邓文甫两人一组根据队长王锦海的派班指令,在7系统二标段-407中段硐室平巷进行出渣作业。在两人溜放作业第5车废石时,U型出渣翻斗车中的废石将焊接于溜井口的井字形钢轨格栅中的横挡栏砸落入溜井内,两人没有因安全挡栏的掉落而停止出渣作业。13日1点20分左右,两人将一车废石推至溜井口处,霍崇征站在溜井口靠硐室一端,邓文甫站在溜井口靠斜坡道一端,两人将U型出渣翻斗车翻斗的插栓打开,将翻斗内渣石翻倒入溜井内,在两人将翻斗插栓插上时,邓文甫发现霍崇征坠入了溜井内。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渣工邓文甫发现霍崇征坠入了溜井后,马上呼喊同在7系统二标段-407中段硐室平巷作业的电机耙车司机,电机耙车司机赶到溜井口后,马上呼喊带班队长李兵庆,大约10分钟后李兵庆赶到现场,马上打电话通知红透山矿山救护队和项目部经理,矿山救护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开展救援工作,矿山救护队队员和项目部人员下入到深约15米的溜井底部将霍崇征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霍崇征

47

初中

工人

头部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出渣工霍崇征、邓文甫在溜井口共同溜放废石时,U型出渣翻斗车中的废石将用于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溜井口井字形钢轨格栅中的横挡栏砸落入溜井内,造成出渣溜井口孔隙面积增大,两人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生产隐患重视不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停止出渣作业,造成霍崇征坠入溜井。

(二)间接原因

1、同组作业人员邓文甫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霍崇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护,在出渣作业产生安全生产隐患时,没有与霍崇征停止出渣作业,消除安全隐患。

2、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带班负责人对7系统二标段-407中段硐室平巷溜井口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对建设单位红透山矿业公司提出的做好危险源监控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执行的不严。

3、对职工井下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日常督管不到位。

4、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没有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铜锌矿“1.13”坠井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霍崇征,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出渣工。在7系统二标段-407中段硐室平巷出渣作业时,当发现溜井口格栅被砸落于溜井内的安全隐患时,没有停止出渣作业,安全意识不强,坠入溜井,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邓文甫,同组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霍崇征进行有效的的安全监护,在出渣作业出现安全生产隐患时,没有与霍崇征停止出渣作业,在此起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2,000元罚款。

3、李兵庆,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带班队长。作为井下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没有做好现场的生产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掘进区巡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4,000元罚款。

4、兰天赵,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作为主管安全负责人,没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6,000元罚款。

5、陈彩,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总经理。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按其上一年年收入的30%,给予30,000元罚款。

6、对其它相关责任人由企业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25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红透山矿业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不“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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