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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荣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7·28”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6年7月28日15时30分左右,辽宁荣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棒材收集区对生产线上的棒材进行挑选作业时,一名工人从0.7米高走台翻落到地面,经送抚顺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殷晓庚任组长,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 “7·2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制定了事故调查方案,通过对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收集了有关物证、书证和监控视频,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工程情况

辽宁荣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通公司),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地址:顺城区临江东路10号楼1单元1301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子键。注册资本:壹亿零陆佰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机械设备修理,房屋维修,劳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加工、修理,缓冲器、砼结构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荣通公司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签署了《轧钢厂棒材收集区维修承包合同》,承包范围:1、负责轧钢厂棒材作业区收集相关工程业务;2、负责按照甲方轧钢厂的要求进行作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7月28日15时30分左右,荣通公司棒材作业区丙班短尺工郑权在棒材剪切A区辊道南侧平台挑选辊道上不合格棒材,此时辊道上的棒材正从西向东传送,郑权用钩子将辊道上正在传送的一根长度不足12米的不合格棒材钩住,从西向东侧身退着跑,右脚不慎踩到平台上台板的吊装孔,使身体平衡受到影响,被迫向后退了两步,被紧挨着平台的1.1米高的配电箱绊倒,身体向后翻倒,头朝下落到地面。此时在西侧作业的工人唐德生马上派人找班长、段长。班长李军和段长李玉春先后到达现场,约15时40分送抚顺第二医院抢救,29日2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

荣通公司安全员赵海东于29日3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 名

  年龄

  性别

文文化程度

  职 务

  伤害部位

伤伤害程度

  郑权 

  47

  男

  初中

  短尺工

 头部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集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4#剪后的钩短铁人员,对于经4#剪剪切后没有落入4#剪下斗子内的短铁头,要在进入A区辊道前先行钩出,只能钩长度1米以下,1米以上严禁钩出,防止惯性带动摔倒、跌落到平台下或辊道内。郑权在作业时违反了这一规定,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荣通公司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人员不清楚安全帽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郑权使用的安全帽是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要来的,安全帽的标签已无法辨识;

2、荣通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泊,对违章作业的危害认识不深刻;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对违章作业行为查处不力。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郑权,棒材作业区丙班短尺工,其违章作业,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军,棒材作业区丙班班长,对班组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班组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一千元罚款。

3、赵海江,荣通公司安全员,对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对违章作业现象检查、纠正、查处不力,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二千元罚款。

4、李青春,荣通公司棒材作业区段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违章作业现象检查、纠正、查处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以三千元罚款。

5、谭子健,荣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护用品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其上年收入30%的罚款(上年收入48000元),罚款一万四千四百元。

6、荣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存在违章作业问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建议对该公司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荣通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增强遵守操作规程的自学性,对超过1米的不合格棒材,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挑选处理。通过培训教育,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期限,掌握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意义。

2、荣通公司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定期采购、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要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标识不清、过期的防护用品禁止使用。

3、荣通公司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既要排查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也要排查职工在行为上存在的隐患,对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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