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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7•25”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7年7月25日8时20分,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在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拆除原101第八电解厂房天车钢轨时,一名作业人员从约6米高轨道平台坠落到地面,经送市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1时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殷晓庚任组长,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 “7·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收集了有关物证、书证,现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项目情况

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升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南段2号。法定代表人:陈培军。营业执照有效期:自1998年11月13日至2033年11月12日。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及设施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设备安装、拆除(特种设备除外并凭资质证书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21007711,有效期至2021年3月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05]000082-1/2,有效期至2020年1月12日。

抚顺铝业有限公司35万吨炭素项目平面内建筑物拆除第四标段(以下简称“四标段项目”)包括第七电解厂房、第八电解厂房及职工休息室两个厂房中间的浴池、氧化铝储槽、净化厂房、N17变的拆除并外运建筑残土至室外自然地坪。该标段由弘升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制定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7月25日8时左右,弘升公司四标段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王思才安排崔福带领王仕贵、杨俊福、徐尚全使用雇来的12吨汽车吊拆除第八电解厂房天车钢轨。钢轨长12.5米,重约500公斤,轨道平台高度约6米、宽约0.4米。崔福到现场安排完工作后因家有事返回沈阳。杨俊福负责拆除北侧天车钢轨,王仕贵负责拆除南侧天车钢轨,俩人均站在轨道平台上,徐尚全在地面负责摘钩。8时20分许,在拆除南侧钢轨时,王仕贵使用吊具指挥汽车吊将钢轨西端吊起,在钢轨端头下面放入垫块后,示意吊车落钩,摘下吊具。这时汽车吊收臂并向东转臂,停在钢轨中间位置,在调整吊钩与钢轨距离时,小钩将钢轨钩住,导致钢轨向北移动。此时王仕贵正从钢轨西端向钢轨中间走,刚走2-3步远,被突然移动的钢轨碰撞失去平衡,从轨道平台上摔落下来,钢轨也随着掉下来,砸到天车划线后落到地面。在北侧天车轨道平台上的杨俊福看到发生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给三标段现场负责人武志然,武志然通知王思才。王思才到现场后拨打120,3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将王仕贵送抚顺市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1时死亡。

事故发生后,弘升公司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 名

年龄

性别

文文化程度

职职务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谢王仕贵

4 44

男 男

技 初中

作工人

全多器官复合性损伤

死 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仕贵未系安全带在6米高天车轨道平台上拆卸钢轨,在汽车吊尚未结束调整操作时便开始向钢轨中间行走,冒险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汽车吊司机孙继平在调整吊臂、吊钩操作中,吊车小钩将钢轨钩住,导致钢轨向北移动,碰到正在天车轨道平台上行走的王仕贵致其坠落。

2、弘升公司四标段项目管理人员对临时增加的危险作业,未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要求向甲方提出申请,未获得甲方批准擅自施工,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监护。

3、弘升公司四标段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临时工没有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

4、弘升公司对四标段项目安全管理缺失。未对四标段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四标段项目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四标段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四标段项目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王仕贵,临时雇用员工,冒险违章作业,是此起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崔 福,弘升公司四标段项目现场作业负责人,违章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三千元罚款行政处罚。

3、王思才,弘升公司四标段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规定向甲方申报危险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违章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五千元罚款行政处罚。

4、黄福久,弘升公司四标段负责人,负责四标段拆迁的全面工作,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违章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此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八千元罚款行政处罚。

5、陈培军,弘升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对拆迁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其上年收入三万六千元,建议给予一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6、抚顺市弘升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拆迁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二十五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弘升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拆迁项目要切实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规定的安全责任义务,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施工,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大的作业要采用机械化作业方式,减少作业风险,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加强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冒险作业行为。

3、弘升公司要加强对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拆迁项目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并加强对拆迁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杜绝违章冒险作业,强化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抚顺铝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35万吨炭素项目平面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严格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认真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作业。要加大对拆迁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加大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处罚力度,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确保35万吨炭素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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