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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石镇“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5月7日下午18时00分左右,企石镇新南村新红小组一在建私人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5月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石镇“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掌握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无法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在建私人屋,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新红村民小组165号(企石镇宝石路恒发五金交电商行附近),屋主:杨永志,杨永志在2017年11月与陈正伟商定,由陈正伟建造4层水泥结构私人屋,于2017年12月正式动工,其中第一层高5米,其余层3.6米,目前一层主体已经建造完成,二层外墙及柱子皆已建造完成,正在进行二层楼顶的封顶工作。

(二)事故房屋屋主基本情况

屋主基本情况:杨永志,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新红村小组165号,身份证号码: 。

(三)施工方相关基本情况

施工总承包:陈正伟,男,汉族,暂住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东平村一出租屋,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善广乡雨台村二组40号,从事农村房屋施工。2017年10月,与房东杨永志口头商定以每平方米230元人民币、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建造四层水泥结构房屋主体。

木工人员:陈柯伟、崔荣权、郭云生、谭候,陈柯伟与陈正伟口头商定以每平方米53元人民币承包木工组工作,陈柯伟与崔荣权、郭云生三人平时由陈柯伟管理伙食费、材料费,陈柯伟从总施工方拿到工程款后扣除伙食费、材料费、请临时工的工费后,三人再结算工程款。谭侯是陈柯伟叫过来做木工工作,但未商定具体工资发放方式。三人未与谭侯商定谭侯是以临时工的方式亦或是长工的方式在此私人屋建筑项目工作。

劳务关系:陈正伟与陈柯伟、陈柯伟与谭候皆未签订相关合同,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项“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陈正伟承担谭候的用工主体责任。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计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如下:谭侯,男,54岁,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八角村8组120号,木工班组工人。事故发生后,立即送企石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事故当天晚上19时宣告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共计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为谭侯,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18年5月7日下午17时45分左右,施工现场有木工工作人员陈柯伟、崔荣权、郭云生、谭侯在场,郭云生在一楼,其余三人在二层楼顶(高8.6米)钉木板,因天空有点暗,四人感觉将要下雨,于是四人开始收拾东西准备下班。约17时58分,陈柯伟说,“下班了。”谭侯回应:“还差一块木板没有订好,钉好再下班。”约18时02分,陈柯伟再次说下班,谭侯依然在工作岗位(二层楼顶平台靠近楼梯口边缘处)上钉木板,说:“快要订好了,订好就走。”约18时04分,陈柯伟听到谭侯大叫一声:“糟了!”陈柯伟立刻转过头望向谭候,看见谭侯身体往后倾,失去重心,从二楼楼顶平台摔下去。陈柯伟立刻跑到一楼查看情况,看见谭侯躺在一楼楼梯口附近地面上,失去知觉,鼻子、嘴巴、耳朵正在流血,陈柯伟马上拨打120,随后用面包车将谭侯送到企石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9时00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人员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陈柯伟立马查看谭侯情况,并拨打120,随后将其送往企石人民医院,且拨打110报警。

2、部门处置情况:18时30分左右,房屋建设方杨永志通知新南村委会安全办,安全办人员上报企石安监分局,安监分局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连同公安部门配合组织救治、现场维护工作,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三)应急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未造成二次伤害。经评估,此次应急处置及救援得当。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结合事故技术调查分析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1、二层顶层的边缘未设置栏杆和盖板。高层作业边缘处应当加装栏杆和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工人失足或其余特殊情况时摔落。2、谭侯安全意识不足,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高处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在未佩戴安全带、二层楼顶边缘未设置防护设备的情况下,在高处边缘处背向楼梯口进行作业,导致其失重时直接摔下至一层地面。

(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1、总包方陈正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技术交底,在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也没有进行安全监督,任由工人按照原有的工作方式开展作业。2、总包方陈正伟没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对建筑施工的安全作业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在有摔落风险的二层楼顶边缘处未设置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事故防范。3、总包方陈正伟未向作业人员发放安全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方不具备资质、事故防范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性质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企石镇“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陈正伟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 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谭候安全意识不足,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高处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与技能,在未佩戴安全带、二层楼顶边缘未设置防护设备的情况下,在高处边缘处背向楼梯口进行作业,导致其失重时直接摔下至一层地面,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处罚。

(三)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坚决打击建筑施工中的非法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作业人员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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