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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7年10月10日14时25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兴一路88号的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长安镇戴浩平副镇长为组长,长安镇安监分局、镇公安分局、镇住建局、镇监察室、镇社保分局、镇人力资源分局、镇总工会、镇城管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长安镇“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概况

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昌路4号一楼,成立日期2015年8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瑞,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万元,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模具配件。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周火芽,男,江西省樟树市洲上乡村楼村人,今年53岁。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及实际投资者,将该公司厂房前铁皮棚拆除工程以口头协议、包工包料50元/㎡,交由个体从业者蔡盛福施工。

蔡盛福,男,广东省化州市人,今年32岁,现住东莞长安镇沙头东北街5号,是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前铁皮棚拆除工程的包工头。

林阳光(本次事故伤者),男,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旺竹泽村人,今年25岁,现住东莞长安沙头东大街,蔡盛福组织拆除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前铁皮棚工程的工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林阳光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林阳光受伤后的医疗及善后处理等费用,总计人民币约1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前铁皮棚需要拆除,棚高约4m,面积约100㎡(工程规模较小,按照规定,可以不向城建部门申报)。该公司经理周火芽于2017年10月9日晚上联系蔡盛福,让他帮忙拆除,包工包料50元/㎡。10月10日8时30分蔡盛福带领林阳光、董盛龙两名工人来到事发地点,周火芽告诉他们怎么拆,并跟他们说要注意安全。然后,蔡盛福就安排两名工人开展拆除作业,当时二人既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没有系安全带。两人先对整个铁皮棚面的铁皮进行分块切割,然后逐块拆除。10月10日14时25分许,林阳光在铁皮棚面开展拆除作业时,脚踏在一条有切割痕的铁皮上,铁皮脱落,整个人就从脱落的铁皮口坠落,摔到水泥地面造成重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林阳光从高处坠落后,值班保安李光华听到外面一声巨响,出来看到一人躺在地上,估计是从棚上坠落下来的,便立马喊棚面上的人下来。工人董盛龙正在打螺丝,过了五六分钟才知道保安的示意,马上从棚面下来,发现工友出事。林阳光此时处于昏迷状态,呼喊无反应。董盛龙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大概十多分钟后救护车到场,随后蔡盛福与周火芽也到了现场。救护人员在现场对伤者进行了临时急救,然后抬上救护车送医院抢救。蔡盛福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组织者蔡盛福积极救治和安抚伤者。目前,伤者的病情有较大好转,善后工作基本得到妥善处理。

事故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安、应急、安监、住建、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同时,全镇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林阳光从事高空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且工作不谨慎,误踏在有切割痕的铁皮上导致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铁皮棚拆除施工组织者蔡盛福没有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没有在施工前编制铁皮棚拆除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向施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和签字确认,明知林阳光、董盛龙二名工人没有高处作业资格证,安排他们从事高处拆除作业

(2)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蔡盛福组织开展铁皮棚拆除作业时,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组织者蔡盛福违规行为。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长安镇“10·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由于劳动者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从事高处作业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铁皮棚拆除工程交由无相关资质的个体从业人员蔡盛福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约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且在蔡盛福组织开展铁皮棚拆除作业时,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组织者蔡盛福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2.周火芽作为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违规将该公司厂房前铁皮棚拆除工程以口头协议方式交由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体从业者蔡盛福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3.蔡盛福作为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前铁皮棚拆除工程的包工头,未尽到组织管理之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4.林阳光作为拆除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前铁皮棚工程的工人,从事高处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二)对事故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关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协调〔2014〕9号)中第五点的要求,一般不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长安镇“10·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林阳光1人重伤,建议不对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周火芽、蔡盛福、林阳光作出行政处罚,但对于上述单位、个人其他违法行为,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长安镇“10·10”事故教训是深刻的,建议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切实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将建筑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施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东莞市龙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3.施工组织者蔡盛福应在施工前编制铁皮棚拆除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向施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和签字确认;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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