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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1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7年11月22日9时左右,东莞市长安镇雅瑶往莲湖路红绿灯路口方向人行道维修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昏迷,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7年11月29日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长安镇“11·2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长安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长安镇雅瑶往莲湖路红绿灯路口方向人行道维修项目,对破损的人行道路面进行修复,施工面积约170平方米。

(二)事故相关单位与人员情况

王志金,男,汉族,50岁,现居住长安镇新安花园7巷5号,是广华土石方工程公司经理、恒达土石方工程公司经理。王志金以个人名义从湖南星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上述项目,并通过刘跃生将工程交由张增生进行施工,双方未签署劳务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刘跃生,男,汉族,55岁,现居住长安镇增田村横增路意达公寓,是恒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的结算负责人。

张增生,男,汉族,41岁,现居住长安镇东门路2号中惠新城加州园,是一名包工头。张增生以65元/㎡的价格承接上述项目,再以45元/㎡的价格交由刘圣如施工队进行施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刘圣如,男,汉族,54岁,现居住长安镇霄边南社6巷12号,是该项目实际施工队的负责人。

曹仲书(死者),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4月21日,家庭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柏树村大屋村民组,常住地址:东莞市长安镇霄边,是刘圣如施工队的成员。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曹仲书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人民币66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左右,曹仲书(死者)与刘志夫(工友)两人在东莞市长安镇怀雅路新安与雅瑶交界处的人行道施工,开挖人行道地面破损的大理石板,曹仲书发现有一棵树的树枝有枯叶掉下来影响工作,于是两人一起试图在地面上把树枝扯断,但没能扯断。曹仲书便对刘志夫说要爬到树上把树枝给折断,刘志夫不同意并劝说他不要爬树,接着就到其他地方继续工作。曹仲书把施工围护栏搬到树根下,并让刘志夫回来扶着围护栏,自己爬上树去,然后叫刘志夫递锄头给他,刘志夫刚刚弯腰去拿锄头,曹仲书就从树上约2.5米高处坠落下来,下颚带未系紧的安全帽随之脱落,头部撞击到路边的大理石路沿,耳朵附近流血,人处于昏迷状态,呼吸状况正常。刘志夫抱着曹仲书并呼喊附近工作的曹平保,曹平保过来后打电话给刘圣如。

(二)医疗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9点20分左右,正在附近查看施工进度的张增生开车到事发现场并拨打120,情急之下张增生决定开车将受伤的曹仲书送往东莞长安新安医院,大约10分钟到达医院进行紧急抢救。经评估,此次救援处置得当。

曹仲书受伤情况比较严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医院经过八天的抢救和治疗后,医护人员于2017年11月29日宣布曹仲书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接到事故报告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公安、应急、安监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要求各部门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目前,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基本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曹仲书不听劝阻,执意爬树,折断未影响施工的树枝,且安全意识淡薄,佩戴安全帽未系牢下颚带,未系挂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曹仲书爬上树扯断树枝不属于人行道维修项目的工作范围,也并非相关人员(刘圣如)安排的工作内容,经调查认定,爬树折断树枝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从现场调查取证以及从刘志夫的询问笔录证实,未扯断的树枝并未影响现场正常施工作业。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1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听劝阻,执意折断并未影响施工的树枝,且未做好安全防护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在该起事故中,死者曹仲书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刘圣如施工队在场人员刘志夫有对曹仲书的行为进行劝阻,但在实际登高作业过程中,未能完全劝阻、阻止曹仲书违章作业,作业现场也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认定,这些行为虽有过错,但并非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经调查认定,刘圣如施工队对事故不负责任,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刘圣如施工队未落实生产安全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1.施工队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2米或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挂在合理、有效、闭合并能承受得起个人体重的地方。

2.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3.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分包队伍加强管理,对各分包队伍的承包资质、人员资质、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督促分包队伍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部、分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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