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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8年1月8日17时2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的在建楼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胡江帆(该楼房的业主之一)重伤不治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为组长,长安镇安监分局、镇公安分局、镇住建局、镇监察室、镇社保分局、镇人力资源分局、镇总工会、镇城管分局、镇质监站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长安镇“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的在建楼房,由陈傍英、陈敬珍两家人共同出资承建,该楼房为框架结构的住宅楼,高九层,建筑面积约2000㎡。2017年9月6日,陈傍英、陈敬珍以345元/平方米将该建筑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李孟尤施工队,工程总造价约69万元人民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该建筑工程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陈傍英、陈敬珍未在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陈傍英、陈敬珍

陈傍英,女,47岁,身份证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人,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滨河路东方南街六巷8号。是长安镇滨河路130-132号的土地使用权人。

陈敬珍,胡江帆(死者)的妻子,女,46岁,身份证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人,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西路中裕街三巷7号三楼。是长安镇滨河路130-132号的土地使用权人。

2.李孟尤

李孟尤,男,47岁,身份证号:,广东省阳春市河口镇人,现居住于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坳头新市场附近,是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132号楼房施工包工头。

3.胡江帆(死者)

胡江帆(死者),男,42岁,身份证号:,涉事楼房业主之一。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所述,死者死亡原因为坠落伤。据工人反映,胡江帆事发之前有时会到工地来帮忙,也操作过升降架。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6日,李孟尤承接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132号建筑工程。陈傍英、陈敬珍与工程承包人李孟尤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李孟尤对该工程实行“五包”(即包工人工资及相关所有费用、包工期及所需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建筑工人保险)。

2018年1月8日17时10分左右,楼房施工包工头李孟尤准备更换升降架控制开关,当时吊篮停在四层,李孟尤将吊篮下降到一层,关了电源,用了5分钟左右的时间更换。在更换开关的过程中,胡江帆在楼上问李孟尤是否修好开关,更换开关后,李孟尤把控制开关绑在升降架篮内左边的护栏中间位置,然后启动电源开关将升降架上升到第四层;由于不是数控开关,升降架停的位置约高于第四层人行桥面0.7m左右。

据李孟尤称,当时四层除胡江帆外并没有其他人。过了一分钟左右,李孟尤听到升降架有响动,接着就看到胡江帆坠了下来,倒在一楼升降架底部。

(二)应急救援情况

李孟尤马上过去将胡江帆扶起,当时看到他脸色发白,鼻孔流血。另一名工人韦家金听到响声后也跑了过来,二人将伤者抬出来,当时正下着雨,韦家金去找了把雨伞帮胡江帆遮雨。二人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拨打胡江帆的哥哥(胡木清)及陈敬珍(死者妻子)的电话。

17时50分左右,救护人员赶到,马上进行现场急救,接着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18时左右,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初步排除他杀。

事故发生后,长安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安、应急、安监、住建、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本次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救援处置行动得当。

(三)事故善后情况

业主陈敬珍与死者是夫妻关系,已积极办理丧葬,安抚家属等善后处置事宜由业主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不治死亡。死者胡江帆,男,汉族,涉事楼房业主之一。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善后工作由业主陈敬珍(死者妻子)妥善处理,未能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胡江帆擅自操作涉事升降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涉事升降架靠建筑物的一面无护栏,桥面与升降架吊篮间的水平间隙有约0.15m,且非数控开关,存在安全隐患。

2、间接原因

(1)李孟尤作为施工工地的包工头,对涉事升降架管理不到位,将涉事升降架交给非现场施工人员(胡江帆)操作,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李孟尤不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条件,非法承包建筑工程。

(2)陈傍英、陈敬珍未按照建筑法及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未取得《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包工头李孟尤。

(二)事故性质

综合以上事故原因及相应的技术分析,调查组认定长安镇“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长安分局

根据《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筑。长安镇城管分局于2017年9月17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多次巡查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工地,并多次对业主陈敬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就陈敬珍涉嫌违建问题多次对其进行约谈。

2.长安镇住房规划建设局

长安镇住房规划局负责镇内具有合法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监管。据调查,长安镇住建局分别在2017年9月13日和10月27日对该工地进行巡查,并都下达了停工通知书。

综上,相关单位已履行好管理职责。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1.李孟尤

对涉事升降架管理不到位,升降架投入使用前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后也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升降架较为简陋,使用条件差,周围堆满建筑垃圾。升降架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乱拉乱接或随便搭设。升降架未规定专人操作,现场未发现升降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警示标志。李孟尤将涉事升降架交给非现场施工人员(胡江帆)操作,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李孟尤不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条件,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对事故负有责任。

2.胡江帆(死者)

胡江帆虽然是业主,但既不是建筑施工专业人员也不是现场工人,也未持有任何关于升降架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资格证书。胡江帆却到建筑施工现场操作涉事升降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3.陈傍英、陈敬珍

作为业主,陈傍英、陈敬珍未向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包工头李孟尤,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本起事故单位及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李孟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陈傍英、陈敬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督促发包方、事故单位对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滨河路130号的在建楼房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并依法对发包方进行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长安镇“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代价是惨痛的、教训是深刻的,建议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切实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发包人

发包人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发包管理,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发包人应吸收事故教训,严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二)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人员

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的安装、拆除、使用和管理,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不得将特种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不得非法承包建筑工程;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并教育正确使用的方法;

6.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定期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设单位或者业主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照建筑法及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向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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