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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8年3月8日9时,长安镇沙头社区瑾工二路32号原南迪厂工业园发生一起建筑施工行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为组长,长安镇安监分局、镇公安分局、镇住建局、镇监察室、镇社保分局、镇人力资源分局、镇总工会、镇城管分局、镇质监站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长安镇“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赵亚丽,女,38岁,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在长安镇沙头社区瑾工二路原南迪厂工业园区厂房宿舍,是原南迪厂工业园的管理人员。2018年3月7日,赵亚丽将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三楼拆墙、水池并包清洁作业,以1500元的工钱和一天工期,将工程交由龙光为等五人施工。

2.肖军,江西省樟树市人,男,33岁,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厦莲路11号集体宿舍,是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的二手房东。

3.龙友秀,湖南省隆回县人,女,48岁,身份证号,现住长安镇沙头社区中信街8号,没有固定工作,平时打零工。2018年3月7日龙友秀与龙光为、孙平吉、罗秀祥、孙芳艳共同承接的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三楼拆墙、水池并包清洁作业,龙友秀和孙芳艳负责清洁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事发长安镇沙头社区瑾工二路32号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共4层,2011年9月22日,肖军以个人名义承租下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租赁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该工业园厂房二手房东为肖军。其中1、2、4层已分租,3层空置。事发升降架是原2楼的租户安装的,该租户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退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5日早上8时,施工工人孙平吉和罗秀祥到沙头瑾头原南迪厂3楼进行拆墙工程,至3月7日,工程剩下小部分未完成。据现场施工工人称,事发升降架三楼的入口使用红砖封住的,于3月5日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管理员赵亚丽叫施工工人打开三楼的升降架入口使用升降架。

2018年3月7日下午5时30分许,赵亚丽增加拆墙工程,与孙平吉、罗秀祥就价格问题没有谈拢,打电话让龙光为过来商谈。最后四人口头商定以1500元的价格包拆除三楼的墙和水池,并包搞好清洁。为赶工期,赵亚丽要求增加人手。龙光为找来孙芳艳(龙光为妻子)、龙友秀(龙光为姑姑)二人,约定3月8日一起开工,1500元由孙平吉、罗秀祥、龙光为、孙芳艳、龙友秀五人平分。

3月8日上午8时许,五人来到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三楼开展作业,男的开展拆墙作业,女的搞清洁运垃圾。龙友秀的工作是把敲打下来的建筑废料装上手推斗车(下称斗车)使用升降架运往一楼。9时许,孙芳艳突然听到“轰”的一声,马上过去往升降机货厢里看,发现斗车在里面,龙友秀不见了。孙芳艳马上往1楼跑,边跑边大叫告诉龙光为等人龙友秀可能坠落到1楼了。龙光为等人听到叫声后也循着楼梯跑下一楼升降机井道底部,看到龙友秀倒在地上昏迷过去。龙光为马上拨打了120求救,并报了警。此后,赵亚丽也赶到现场。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龙友秀坠落后大概10分钟左右,龙光为到沙头时代广场红绿灯处接应救护车,并一路小跑领着救护车到达事发地。医护人员很快把龙友秀抬上救护车送往港湾医院救治,龙光为、孙芳艳陪同前往医院。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二手房东肖军打电话给龙光为,要求将伤者送到更好的医院救治,于是又将伤者送往虎门太平人民医院救治。至4月11日伤者情况有所好转,能接受长安安监分局的事故调查询问。

    本次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救援处置行动得当。

(三)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肖军打电话给龙光为,要求将伤者送到更好的医院救治,才由港湾医院转送虎门太平人民医院救治,并支付了9.5万元费用。目前,伤者的病情有较大好转,善后工作正在妥善处理中。

事故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公安、应急、安监、住建、医疗等部门和属地社区迅速处置事故,要求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紧密合作,科学研判事故发生原因,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同时,全镇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一般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伤者龙友秀,女,48岁,身份证号:,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人,现居住在长安镇沙头社区中信街8号。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伤者龙友秀还在康复之中,截止目前为止,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约1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肖军作为施工人员所使用升降机的拥有者,未为该升降架安装层门,与楼层接壤的一侧无货厢门也未设置围栏,与井道壁接壤的后侧未进行封闭也无围栏,左右两侧有围栏但未密闭,顶部无盖板。事发升降架属于无安全装置的设备(升降机),事发时处于不安全状态。

(2)龙友秀使用无安全装置(围栏)的设备(升降机)运送建筑垃圾,属于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

肖军作为厂房的二手房东,未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与操作升降机,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维护与保养。事发前亦未能及时发现事发电梯的安全隐患,没有制止作业人员使用该升降架。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3·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1.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二手房东肖军提供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升降机给装修人员使用;未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与操作升降机,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维护与保养;事发前亦未能及时发现事发电梯的安全隐患,没有制止作业人员使用该升降架。

2.龙友秀使用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升降机运送建筑垃圾,在使用升降机过程中,对于升降机显而易见的事故隐患未加注意或防范,对事故负有责任。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肖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了伤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龙友秀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重伤,受到了深刻的教训,建议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长安镇“3.8”事故代价是惨痛的、教训是深刻的,建议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切实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应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对涉事升降机进行改造,完善安全措施、达到安全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方可使用。

2.升降机管理与操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维护与保养。当本单位无能力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3.原南迪厂工业园厂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切实加强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对发现操作错误或违章操作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与纠正。

(2)开展拆墙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进行危险辨识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将施工工程交由具备与从事工作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技能的人员施工。

4.对于作业过程中存在显而易见的事故隐患,作业人员应该知道且必须加以防范或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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