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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22日

2016年9月14日16时30分许,位于青岛高新区松园路17号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内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进行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高新区管委成立了由安全城管执法局牵头,办公室(应急办)、党群部(工会)、建设局、科技创新局、监察审计局、公安分局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并邀请建筑领域的相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赴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进行了集体研究和案情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08日,注册地址:青岛即墨市烟青路1131号,注册资本陆仟万元,现有职工40余人,法定代表人:刘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964209,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钢结构、网架、索膜、钢结构墙体的设计、制作、安装,生产销售钢结构材料及零配件、钢结构体及其附件、活动房屋及其附件彩钢板及彩钢复合板,销售五金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钢材等。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7028843),有效期:2016年02月01日至2021年02月01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13〕021047-02),有效期: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2016年8月21日,青岛义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郑和兵为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B4座内部改造项目的代理人(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负责该项目一切管理事宜。
2.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日,注册资本贰仟贰佰万元整。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松园路17号青岛工业技术研究院B区B3楼,法定代表人:李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75297367N,系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厂房面积885.8平方米,现有职工80人,主要经营一类医疗器材、化工试剂及助剂(不含危化品)、实验器材、仪器仪表、机械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等。2016年8月13日,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高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B4座内部改造项目承包给了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签订了《轻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造价22.6万元,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并按照青岛工业研究院的要求提交了施工方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包方在施工期间的现场导致的人员伤亡,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方要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与检查,自行配置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
3.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成立于2016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五十万元整。注册地址为青岛市高新区松园路17号,法定代表人:智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557703256D,举办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业务范围:为工业和新兴战略产业提供科技支撑服务。2016年8月1日,将高新区松园路17号B区B1-4、B4楼出租给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签订了《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入院企业(项目)场地租赁协议》及《入园单位安全责任书》。
    二、事故现场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技术组先后于9月23日、9月27日分别对“9·14”高处坠落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对已经形成的证据进行了内容摘录。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及现场人员基本情况
1.鞠佃存,男,年龄:57岁,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事故发生时正在钢结构顶部铺设楼板施工作业。
2.张伟,男,年龄:37岁,民族:汉,籍贯:山东临沂蒙阴县旧寨乡殷家岭村2组52号,事故发生时正在钢结构顶部铺设楼板施工作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与其他人员进行施救。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6年8月18日开始施工,截止9月14日钢结构框架施工结束,二楼铺设楼板完成约90%。16时30分许,在铺设楼板施工程中,四人合力抬一块楼板时,由于意外失手,导致填充板坠落,将鞠佃存从约5.14米钢结构框架上带着坠落,头部撞击厂房室内混凝土地面受重伤。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7:05分送城阳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9:05分转送齐鲁医院,21:30左右,因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在齐鲁医院死亡。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管委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对事故调查处理作出安排,管委办公室(应急办)迅速调度安全城管执法局、建设局、科技创新局等部门相关领导和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指示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高新区公安分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控制。事故发生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赔偿和家属安抚等善后,并赔偿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1.5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铺设填充板施工过程中,由于意外失手,导致填充板坠落,将鞠佃存从约5.14米钢结构框架上带着坠落,头部撞击厂房室内混凝土地面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未设置安全平网或未搭设作业操作平台;
(2)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采取预防坠落事故防范措施,未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配合操作失误;
(3)管理的缺陷:对施工现场缺乏安全检查或忽视安全管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方案中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4)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现场物料堆放杂乱,影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作业面钢构骨架结构较窄,缺少必要安全立足点,不利于作业人员行走。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与处罚
1.施工人员鞠佃存,在高处铺设楼板时,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鞠佃存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对高新区钢结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行政罚款。
3.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高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B4座内部改造项目的负责人郑和兵对雇佣的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建议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郑和兵撤职的处分,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职务。
4.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高新区工业技术研究院B4座内部改造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作出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同时报高新区监察审计局和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备案。
5.青岛工业技术研究院作为B4座楼出租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内部改造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建议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作出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同时报高新区监察审计局和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针对这次事故所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安全责任制及完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各项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及时排查、消除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提高防护能力。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防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2.青岛浩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工业技术研究院的负责人应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出租、租赁方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规作业行为,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发展,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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