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贵州分公司氧化铝厂 |
发生事故时间 |
2008年11月28日 |
伤亡人数 |
轻伤1人 |
生产过程 |
氧化铝生产 |
直接经济损失 |
3.2万元 |
间接经济损失 |
1.6万元 |
事故经过: 2008年11月28日,爆破清理作业安全员刘某报批完毕施爆方案和安全措施并领来爆破器材(乳化炸药180kg,非电雷管300发,导爆管300某15米)后,柯某、刘某、赵某、班某和分厂从二分解车间临时抽调来指导赵某实施爆破作业的兼职爆破工王某等于13:30左右继续对1#洗涤大槽进行爆破清理作业。第3次爆破后(15:00左右),柯某、刘某、赵某、王某等发现1#洗涤大槽槽面被爆破气浪冲裂约500毫米焊缝,刘某、赵某等确认不会因踩塌引起人员高空坠落后继续施爆。第8次爆破(18:30左右)后,该裂焊缝处一块槽面钢板(580mm某2100mm,δ=8mm)被施爆气浪冲脱。为避免发生意外,柯某立即带领赵某、班某等把冲脱的钢板和一块竹跳板横铺在冲开的缺口上,并把这一危险因素告知包括王某在内的现场施爆人员。通过8次爆破,1#洗涤大槽槽壁上的结疤已爆破清理完毕,为了便于把结疤从槽内清运出来,需用爆破方法分解大块结疤(俗称“解炮”)。“解炮”作业中,赵某把分包好的炸药包从槽面观察孔放入槽内,并在观察孔旁用手拽着炸药包导爆管,等待王某从2#洗涤大槽槽面(启爆点设在此)牵来引爆导爆管与药包导爆管连接。当王某从2#洗涤大槽槽面往1#洗涤大槽槽面观察孔牵引引爆导爆管,途经被施爆气浪冲开的缺口时,不慎在缺口处踩空,坠入槽内爆破清理下来的结疤上造成右股骨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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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兼职爆破工王某从2#洗涤大槽槽面牵引导爆管到1#洗涤大槽槽面观察孔途中,不慎在被施爆气浪冲开的缺口处踩空坠入槽内,掉在爆破清理下来的结疤上。 2、间接原因: (1)爆破清理作业现场负责人洗涤工段工段长柯某,组织人员覆盖被施爆气浪冲开的缺口时,没有完全盖住缺口。 (2)现场安全员刘某没有监督施爆作业人员完全盖住被施爆气浪冲开的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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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分厂从二分解车间临时抽调来指导施爆作业的兼职爆破工王某,牵引导爆管时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从被气浪冲开的缺口处坠入槽内,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Q/CHALCO GZ 06 A11--2008)附录(三)第1.4.5条考核其600元,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熟料溶出车间洗涤工段工段长、爆破清理作业现场负责人柯某,没有完全履行施工负责人安全职责,组织施爆人员完全消除“缺口”隐患,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Q/CHALCO GZ 06 A11--2008)附录(三)第1.4.6条考核其300元。 3、熟料溶出车间安全员、爆破安全员刘某,没有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施爆作业人员完全消除“缺口”隐患,也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Q/CHALCO GZ 06 A11--2008)附录(三)第1.4.6条考核其300元。 4、熟料溶出车间生产主任付某,没有到位履行氧化铝厂《车间副主任安全职责》第1条“督促检查分管业务的安全环保工作”职责,应负本次事故的管理责任。根据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Q/CHALCO GZ 06 A11--2008)附录(三)第1.4.7条考核其200元。 5、熟料溶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主任徐某,没有到位履行氧化铝厂《车间主任安全职责》第1条“负责车间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职责,应负本次事故的领导责任。根据贵州分公司《安全环保考核制度》(Q/CHALCO GZ 06 A11--2008)附录(三)第1.4.7条考核100元,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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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1、氧化铝厂组织员工学习和讨论本次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2、氧化铝厂及各车间组织员工学习危险源辨识、评价、消除或控制方法及运用于日常作业活动的重要性,提高员工辨识、评价、消除或控制危险因素的意识和能力。 3、兼职爆破工王某重新上岗前,氧化铝厂安全环保科对其进行岗前安全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