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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防护栏杆坠落骨折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9月10日

 

企业名称
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
发生事故时间
2003年4月10日
伤亡人数
1人轻伤
生产过程
碳素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万元
事故经过:
2003年4月10日22:30左右,炭素厂组装车间生产三班班长李某与本班职工文某,在当班副段长周某的监护下,处理悬链室南侧小车卡死故障时,李某站在活动3米左右的平台上在未采取任何防坠落措施的情况下,用撬杆撬小车,此时由于小车脱开,李某在惯性的作用下,从3米高的平台坠落,造成双脚跟骨骨折。
事故原因:
1.现场防范措施不到位,活动平台上无防护栏杆,也未采取有效的防高处坠落措施,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李某本人安全意识淡薄,在3米高且无防护栏的活动平台上作业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严重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李某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严重违章作业,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扣罚4个月奖金,并在复工后,到炭素厂各车间进行轮回宣讲一次。
2.组装车间安全管理不严,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车间领导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扣罚组装车间主任王某龙2个月奖金;扣罚车间书记王某、副主任刘某、汪某及车间安全员高某各1个月奖金。扣罚组装车间当月奖金10% 。
3.炭素厂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对此起事故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扣罚分厂厂长周某、生产副厂长费某、安环科科长周某各1个月奖金。
防范措施:
1.加大安全管理力度,狠反“三违”,严厉查处习惯性违章行为。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加大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从严规范职工的安全操作行为,充分发挥互保对子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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