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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8日

 2015年9月9日10时20分左右,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对承建的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重庆万彩新型建材生产项目)工程2#钢结构联合厂房屋面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城乡建委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9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重庆万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
      法定代表人:王平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零壹拾捌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綦工商 500222000036419 1-4-1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渝)JZ安许证字〔2013〕007222-02
      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三级
      成立时间:2012年3月6日
      项目经理:朱鸿飞
      (三)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重庆万彩新型建材生产项目)
      工程地点:綦江工业园区A区
      合同总价:2495.08万元
      二、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9月9日10时20分许,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劳务班组安装工罗玉林、冉仕友在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重庆万彩新型建材生产项目)工程的2#钢结构联合厂房屋面檩条上搬运玻钢瓦作业时,罗玉林未挂好安全带,不慎从12米高的屋面上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报告项目部管理人员,钢结构劳务班组长胡兵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通知罗玉林家属,10时45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过几分钟现场急救处理后,随即将罗玉林送至綦江区中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罗玉林于当日12时1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死者基本情况
      罗玉林,男,汉族,现年50岁,出生于1965年9月13日,身份证号码:522122196509136811,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长乐村6组,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
      (四)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0万元人民币。
      (五)善后处理情况
      2015年9月10日,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92万元,现赔偿款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罗玉林高处作业未挂好安全带,不慎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未持证上岗作业。罗玉林等钢结构屋面安装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未持高空特种作业证就上岗作业。
      2. 未对罗玉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未对罗玉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罗玉林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高处冒险作业。
      3. 未对罗玉林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未对罗玉林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工程项目任命的项目经理朱鸿飞很少到项目部履职,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工作安排等都是由劳务班组自行负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对罗玉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未持高空特种作业证就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钢结构施工规范》(GB50755—2012)第16.1.3条“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16.1.4条“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第2.0.2条第(二)款“……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 罗玉林
      罗玉林高处作业未挂好安全带,不慎坠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朱鸿飞
      作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的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主持该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朱鸿飞很少到项目部履职,对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建议由区城乡建委另案处理。
      3. 王平
      作为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王平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项目经理朱鸿飞未到岗履职和工人冒险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王平处2014年年收入17.8万元的百分之三十计5.3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其他责任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其他责任人员由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并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区安监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 要严格教育和落实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
      4. 要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的相关要求,对从业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5. 按照《钢结构施工规范》(GB50755—2012)的要求,钢结构施工作业时,为在钢梁或钢桁架上行走的作业人员统一配发双钩安全带,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 补充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8. 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9. 要将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形成整改方案在1个月内送綦江区安监局备案。
      (二)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认真排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区城乡建委报告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将监理工作落实到位,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
    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两防”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1. 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深入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 要对辖区内厂房钢结构安装施工开展一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发现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做好“两防”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3. 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排查。
      4. 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履职到位情况进行一次排查,排查结果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5. 对项目经理朱鸿飞的处理结果1个月内送綦江区安监局备案。
      6. 督促事故单位认真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綦江区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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