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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某住宅工程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9日

 一、事故简介

    2001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技术经济开发区某住宅小区R栋工地,发生一起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吊篮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技术经济开发区某住宅小区B区R栋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其模板工程分包给湖北省安陆市某建筑公司。
    工程施工的垂直运输设备由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龙门架物料提升机,而该提升机未经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检测,又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2001年4月30日湖北省安陆市某建筑公司工人使用龙门架运送材料时,由于物料过长未采取绑扎固定措施,且作业人员图省事,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在龙门架多处隐患和无安全装置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吊篮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违章使用提升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规定,物料提升机严禁人员乘吊篮上下,物料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
    该提升机运送物料时未进行绑扎固定,造成吊篮在上升时物料散乱,卡阻吊篮上升,致使钢丝绳被拉断,因无断绳保护装置导致吊篮坠落。且因作业人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违章乘坐吊篮,导致作业人员与吊篮同时坠落,造成伤亡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某建筑公司虽为总包单位,并未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物料提升机不按要求,未经检验确认合格就投入使用,形成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缺少断绳保护、限位等安全装置,当吊篮意外坠落时,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造成很大损失。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不认真审查且随意录用人员,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都未经正式培训考核,对相关操作规程不清楚,对违章乘坐吊篮不加制止,无知蛮干,导致现场混乱。
    该施工单位领导疏于管理导致基层忽视安全。该住宅工程长期管理混乱,并未经上级检查管理,又不加以改进。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采取了隐瞒不报的态度,由某建筑公司与湖北省安陆市某建筑公司协商自行处理,事后虽经有关部门查处,但由于该单位不积极配合,致使隐瞒事故长达80天,造成极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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