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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1·14”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事故概况

2015年1月14日8时7分许,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79.47万元。1月14日上午8时许,2号塔吊司机余某在指挥兼司索工肖某(站在商场东侧四楼楼面东南角位置)的引导下,驾驶2号塔吊将制作好的钢筋成品从商场西侧2层楼面转运至商场东侧4层楼面作业区,待作业人员解开吊索后,未等肖某发出操作指令,便进行起升吊钩(吊钩上挂着吊索)作业。随后,将塔臂“操作杆”从空挡直接推到第3挡(最高挡位为3挡,按操作规程要求应当从空挡推到第1挡后,逐步加速到第3挡),塔臂自北向南作逆时针方向快速回转动作,同时操作变幅小车向塔臂远端运行,并习惯性地目视塔臂前端。当起重臂运转至与建筑物外墙大致平行位置时,吊索触碰并缠绕外架内侧立杆,吊索末端U形吊环挂住外架平台扣件,使塔机运转受阻,此时塔吊操作未停止,起重臂承受前倾力矩作用向前、向下倾斜,塔臂向后翻转180坠落至地面,砸中正在2号塔吊东边地面作业的2名工人,司机余某连同塔吊驾驶室一同坠落,塔吊臂端朝东、臂根朝西。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塔吊司机余某违章野蛮操作塔吊,未等塔吊指挥发出操作指令擅自进行起升吊钩作业,违规操作塔臂进行快速回转动作,致使吊钩吊索没有避开作业范围内的外架障碍物,当吊索突然从外架内侧立杆滑脱后,塔臂瞬间承受巨大后倾力矩导致塔吊倒塌,引发事故。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员对2号塔吊司机违章操作的行为未给予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塔吊指挥履职不到位,在塔吊司机违章野蛮操作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2)监理公司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在事发当日未按规定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巡查,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塔吊司机余某,由建设部门依法吊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对施工单位塔吊指挥兼司索工肖某、现场安全负责人李某、安全员赵某施工员赵某、项目经理张某,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对施工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卸的管理;

要对在建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2)施工单位要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对施工现场组织领导、力量投入和监控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完善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塔式起重机的承租、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等工作,做到严格管理,确保万无一失;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3)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意识,落实监理工作责任制,严格要求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4)建设单位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整个项目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整个项目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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