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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承力超负荷,绳套脱开吊物砸人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4月16日

事故时间:2005年9月1日10时50分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事故经过:

2005年9月1日邯钢中板厂例行检修,计划检修时间为4个小时(8时至12时),10时50分许,机前辊道检修完毕,回落辊道护板(图纸上标定重量为8.31t)。机械维检工辊道班长王´使用一根长度为8000mm的Φ13mm6×37钢丝绳,在钩头上绕一圈,挂住护板对称的两个角起吊,吊至辊道上方准备下落,由于下落位置不合适,王´上前推动护板调整角度,这时钢丝绳吊具一端的铝合金绳套突然脱开,辊道护板将王´(男,26岁)砸伤,经抢救无效于12时10分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检修过程中,起吊辊道护板时,机械维修工王´站位不当且未使用工具,致使脱落的辊道护板将其砸伤,并导致工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钢丝绳吊索选用不当,Φ13mm的钢丝绳规定使用拉力为1.3t,但实际每根承受拉力约为5.4t,远远超过规定负荷;挂吊方式不当,使用单根吊索,挂对称的两个角,未能保持平衡,索扣脱开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这次事故所用绳套为铝合金套管压制绳索,生产单位是江苏泰兴市力达机械吊装设备工具厂(企业类型: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范围:拆卸工具、钢丝绳复合吊具;2000年3月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该企业颁发了AQKK—114017号《国家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品种是钢丝绳吊具),钢丝绳吊索铝合金套管压制连接强度不符合GB16762-1997和GB6946的规定,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吊装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吊装操作规程作业,监督保护不力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责任分析:

1、机修车间机械维检工王´,在起吊辊道护板时,违章使用吊具且站位不当,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机修车间电气焊工韩´´作为联保互保人员,没有尽到联保互保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3、机修车间主任陈´´是本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教育不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中板厂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职工中存在违章作业现象管理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5、中板厂厂长靳´´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6、江苏泰兴市边达机构吊装设备工具厂生产的钢丝绳吊索质量不达标,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有连带责任。

预范措施:

1、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职内的各项安全工作,尤其是在设备检修前,要认真制定检修计划,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每个参加检修人员的安全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把审核关。

2、立即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对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等,尤其是绳索、吊具的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凡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没有出厂标识、无合格证的产品,一律禁止使用,供应部要严把进厂质量关,对“三无产品”一律禁止购买。

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能力,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4、加强设备点检。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积极消除物的不稳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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