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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5日

作业阶段:起重作业
事故类型:物体打击
主要事故原因:违章作业与安全管理不力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一、事故概况
2008年×月×日,某工程项目协作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起重工李某,带领辅助作业人员周某、王某、蔡某等人在匝道第四联系梁上利用租赁的QY16D型16吨汽车起重机吊运钢筋,由吊车司机吴某操作汽车起重机。14:20分左右,当第二捆钢筋即将吊运运到位时,起重机突然侧倾,迅速下落的吊臂,砸中正从箱梁斜坡道进入桥面作业的木工曹某头部。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向上级单位、总包项目报告情况。项目部领导到场后立即组织抢救,将曹某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起重作业前,汽车起重机的支撑受力点未规范设置,导致受力不平衡。事发汽车起重机位于QI匝道第四联系梁的左侧施工便道上;作业前,汽车起重机的4个支腿已立,4个汽车轮胎未离地面;作业时,起重主臂与箱梁呈垂直方向进行钢筋吊运作业。
(2)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超负荷吊运钢筋,造成起重机侧倾。事发时所吊运的φ16mm螺纹钢筋重约3t,起重臂伸展长度约24m,幅度约14m,此状态下起重额定重量为2.6t。
(3)木工曹某违章进入起重作业区域。
2、间接原因
(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现场指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曹某进入起重作业现场的行为;二是司索人员周某、王某无证上岗。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企业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认真落实。
(3)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起重吊装作业的督促管理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起吊现场违章作业,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1、汽车起重司机吴某,违章操作,超负荷吊运钢筋,导致起重机侧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分包单位予以开除。
2、曹某,违章进入起吊作业区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责任追究。
3、现场起重指挥人员李某,未完全履行安全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曹某进入起吊作业区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协作单位现场负责人潭某对起重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未有效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给项目部安监部负责人张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喻某行政警告处分。
6、项目监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现场监管,对事故负有监理不到位的责任。给予现场监理侯某行政记过处分。
7、协作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经济处罚人民币10万元。
四、事故整改措施
1、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流动式起重机械未规范支立、违章超荷载吊运、现场监管不到位、违章进入吊装范围等原因造成。因此,在吊装作业中应加强以下工作:
(1)流动式起重设备在起重吊装前,应加强检查,确保地基稳固,支撑得力,保证受力均匀 。
(2)加强设备安全装置配置,并经常检查运行状况。事发起重机无力矩限制器和超限报警器(经询问设备制造厂家,该两项装置2004年年底前为选择配置,2005年以后为标准配置)。
(3)起重指挥人员、司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作业中,应正确估算吊物重量,正确选用和使用起重设备,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4)起重指挥人员应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规范操作。
(5)施工项目部应加强起重吊装现场监管,设立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6)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杜绝违章行为。
2、整改措施
(1)协作单位及总包项目部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2)要完善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起重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准入关;要加强工程现有起重设备的清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除,从源头上保证起重吊装作业安全。
(3)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坚持旁站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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