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4年11月10日上午10时20分,由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建平“荣田尊府”2#楼建筑工地,在塔式起重机拆卸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朝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副市长武永存亲临现场并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事故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局局长王宏昌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质监局、住建委和建平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员组成的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0”起重伤害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朝阳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平荣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211322004016955,法定代表人杜磊,地址为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京沈路二段228号楼),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2013年6月在原建平县烟叶复烤厂位置开发“荣田尊府”商住项目,用地面积48580平方米。2013年7月24日在建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2113222013JD017号。2013年9月12日在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建国用(2013)第443号。2013年12月26日在建平县城乡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建字第2113222013JG035号,规划14栋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51350.24万平方米。总投资3.3亿元,整个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共四栋楼,分别为2#楼、3#楼、5#楼、和6#楼。2013年6月1日开始进行一期工程建设,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将此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与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编号:2014-23。2014年4月22日,该公司与朝阳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一期工程四栋楼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2014002。2014年5月12日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11300201405121301。

2、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利,地址为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工农路,营业执照注册号:211322004006924,注册资本200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依法取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JZ安许证字〔2011〕001715,有效期至2017年5月5日。2014年4月20日就“荣田尊府”2#楼、5#楼工程与自然人曹金平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曹金平为该工程实际投资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包工期、安全生产、进度、文明施工及综合治安等全过程。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曹金平收取承建工程结算造价1%的管理费。

3、朝阳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法定代表人王传军,地址为朝阳市双塔区双塔街7#,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受建平荣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负责该项工程监理工作,项目总监孟兆周。

(二)工程有关情况

2013年6月,“荣田尊府”商住项目一期工程即2#楼、3#楼、5#楼和6#楼开始进行施工建设。其中2#楼、5#楼工程由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自然人曹金平,曹金平为该工程实际投资人,公司另安排“五大员”(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和质检员)为曹金平投资的工程实施管理,由曹金平给“五大员”发工资。

“荣田尊府”2#楼工程,建筑面积14663.57平方米,共17层,2014年5月主体工程基本结束。2014年10月25日由于该工程室内外装修基本完成,曹金平申请停工,经建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停止施工。之后,曹金平将工人及施工管理人员全部放假,朝阳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将监理部人员于2014年10月26日全部撤回。在此期间,曹金平欲将2#楼的塔吊拆除。因此,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朝阳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此均不知情。2014年11月5日,曹金平安排技术员宋小丽办理拆卸塔吊备案手续,宋小丽于当天到建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站进行了备案。备案登记于2014年11月13日由建平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基拆装队负责拆卸塔吊。在此期间,曹金平雇用的三名塔吊司机于帅波、李春胜、曹靖文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曹金平进行商谈,曹金平与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5000元为劳动报酬雇用三人拆卸塔吊。2014年11月8日,曹金平电话联系到80吨汽车吊车主于福利,雇用其汽车吊拆卸塔吊。于福利来到“荣田尊府”2#楼施工工地进行查看,发现塔吊塔身中心与施工楼房卧室外墙面之间较近,位于14楼的阳台外侧的消防连廊外出,使塔吊不能拆卸到基本高度。自己的80吨汽车吊不能独立完成塔吊拆卸任务,就联系70吨汽车吊车主李建辉,让其一起实施塔吊拆卸。2014年11月9日,李建辉也来到荣田尊府施工工地查看,最后曹金平和李建辉、于福利三人达成共识,约定以7000元的价格雇用于福利的80吨汽车吊和李建辉的70吨汽车吊实施塔吊拆卸。并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进行塔吊拆卸。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10日6点30分左右,三名塔吊拆卸人员于帅硕、李春胜、曹靖文和两辆汽车吊车主李建辉、于福利和司机高国伟、张军宝来到“荣田尊府”2#楼施工工地,分别与曹金平打过招呼后,开始进行塔吊拆卸准备工作。三名塔吊拆卸人员在塔吊上面开始拆卸标准节,两辆汽车吊车主李建辉、于福利和司机高国伟、张军宝开始清理地面,平整场地。80吨、70吨汽车吊位于塔吊北侧一东一西支在平整的场地内并将吊车的副杆加上。大约九点半左右,三名塔吊拆卸人员于帅硕、李春胜、曹靖文已将标准节卸掉六节,两辆汽车吊也准备就绪。开始起吊作业,先将位于平衡臂末端的3块配重吊下,又将六节标准节吊下。两辆汽车吊开始吊起重臂,当两辆汽车吊将起重臂放落地面后,塔吊的塔帽、平衡臂和回转总成发生倾覆并坠落,三名塔吊拆卸人员一同坠落,其中于帅硕、李春胜两人当场死亡,曹靖文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三名塔吊拆卸人员于帅硕、李春胜、曹靖文,不具备塔吊拆卸资格,在无塔吊拆卸方案的情况下冒险违章作业,未按标准规程及使用说明进行塔吊拆卸。在平衡臂未卸的情况下,将标准节卸下后,未按规定将联接塔身标准节和回转下支座的8颗高强螺栓重新拧紧,只拧上其中两颗,又将顶升套架与回转下支座之间联接的四套销轴拆除,造成回转下支座与塔身标准节的连接仅余两套高强螺栓。卸掉起重臂后,两套高强螺栓不能承受平衡臂侧载荷产生的弯矩被拉断,导致塔帽、回转总成及平衡臂整体倾覆坠落,是这起三名拆卸人员坠落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荣田尊府2#楼项目实际投资人曹金平,违法违规运作。明知塔吊安装、拆卸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具备拆卸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却在实际塔吊拆卸时,为了节省开支,将工程承包给无拆卸资格的人员。且在无塔吊拆卸方案的情况下任其违章作业,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以包代管。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荣田尊府2#楼、5#楼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曹金平,由其投资负责。派驻“五大员”为其管理。但实施拆卸塔吊作业时,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大员”均不知晓,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3、荣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招投标,违法发包工程。

4、建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转承包问题,在“六打六治”专项整治过程中对违法施工行为打击不力。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调查研究,经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1、于帅硕,塔吊拆卸人员,在不具备塔吊拆卸资格,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塔吊拆卸方案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行塔吊拆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春胜,塔吊拆卸人员,在不具备塔吊拆卸资格,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塔吊拆卸方案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行塔吊拆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曹靖文,塔吊拆卸人员,在不具备塔吊拆卸资格,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塔吊拆卸方案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行塔吊拆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这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4、曹金平,工程实际投资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违法承包工程,且在拆卸塔吊作业中,明知塔吊安装、拆卸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具备拆卸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为了节省开支,将工程承包给无拆卸资格的人员。在无塔吊拆卸方案的情况下任其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国利,建平县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荣田尊府”2#楼、5#楼工程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6、李晓波,建平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站站长,在日常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问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刘萃华,建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建筑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分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站,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

1、建平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荣田尊府”2#楼、5#楼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曹金平个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没收其收取曹金平支付的工程管理费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议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以上罚款实行合并处罚,共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

2、建平荣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招投标,违法发包工,其违法行为已由朝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3月24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35万元(朝住建招罚〔2014〕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建议不再处罚。

六、安全防范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为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1、建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开工建设、违法借用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雇用无资质人员冒险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2、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全过程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3、加大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从思想上做到警钟长鸣。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