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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3”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7月13日上午,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在使用建筑塔吊进行大型钢模板吊运作业过程中,因捆绑钢模板的钢丝绳发生断裂,致使钢模板坠落,将1名工人砸伤致死。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及设备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0年6月30日,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都在有效期内。
  监理单位:大连建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实监理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21日,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都在有效期内。
  2.体系认证情况
  (1)博源建设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取得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8月24日。
  (2)建实监理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取得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月28日。
  3.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1)2015年9月28日,大连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博源建设公司签订《甘井子区华东路西、23中北、山东路东侧B地块改造项目B2、B3、B4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1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8月22日。
  (2)2015年9月20日,大连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建实监理公司签订《甘井子区华东路西、23中北、山东路东侧B地块改造项目B2地块》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始,至2017年8月23日止。
  4.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杨尔清,模板工。1995年3月18日出生,无司索工证和信号工证。
  5.发生事故的1号塔吊概况
  塔式起重机,设备型号:QTZ80(平头)。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察,塔吊钢丝绳有断股现象,塔吊吊臂钢丝绳导向轮轮沿已变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背景
  2016年7月11日5时30分,塔吊司机李汽车与班长胡大伟交班时,李汽车向班长胡大伟、安全员付玉堂反映1号塔吊的钢丝绳有毛刺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付玉堂接到报告后,于当天下午将新钢丝绳购买回来,由于工地机修工有一人请假不在,无法进行钢丝绳更换,计划7月13日下午更换。
  2.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7月13日早5时30分左右,上班后吊工班班长胡大伟安排塔吊司机李汽车操作1号塔吊,1号楼的第7层楼墙体、梁柱钢筋混凝土已浇筑完毕,需要进行钢模板拆除。李汽车操作1号塔吊进行钢模板拆除的吊钢模板作业,大模班工人杨尔清负责钢模板挂钩及指挥塔吊起吊作业。
  上午11时左右,杨尔清指挥塔吊司机李汽车一次吊两块大钢模板,挂上第二块大钢模板时,塔吊司机李汽车吊不动,就把吊钩放下了,并朝杨尔清摆手,杨尔清松开一块大钢模板,然后又挂了一块小钢模板。塔吊司机李汽车将大钢模板吊起,大钢模板下方的小钢模板已挂好,当小钢模板从现场墙上吊起2米左右,马上要离开墙体时,塔吊钢丝绳突然断开,大钢模板和小钢模板坠落并卡在墙体和地面中间位置,大钢模板击中站在第7层楼墙体(墙的高度2.8米)上的杨尔清头部,并坠落到7层地面上。
  事故发生后,博源建设公司生产经理赵恩岩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迅速把杨尔清送到大连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将事故情况立即向甘井子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专家技术分析,询问事故有关人员并调阅相关资料,认定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1)1号塔吊钢丝绳断股严重,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更换,加上先吊大钢模板后,吊小钢模板加大了钢丝绳的重力,造成钢丝绳瞬间断开,大钢模板坠落击中杨尔清头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杨尔清安全意识不强,吊装过程中独自一人完成司索工和信号工工作,违反操作规程一吊两物;塔吊在起吊的过程中站在大钢模板的下方,致使自身处于危险状态,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博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塔吊司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未将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建实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人员对作业现场没有进行有效监督,虽然对施工现场塔吊一吊两物的现象下达了安全监理通知书,但是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博源建设公司“7.13”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甘井子区安监局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博源建设公司及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罚。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甘井子区采取如下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 博源建设公司
  一是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录入排查治理台帐,通过有效措施,切实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立即对事故同类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对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完善设备的维修保养、故障辨识排除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装置,杜绝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三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特别要加大事故同类设备操作人员、维保人员的教育力度,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是要严格审查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对无资质人员杜绝上岗作业。
  五是博源建设公司要重新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进行梳理和确认,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弥补管理漏洞;
  六是在使用塔吊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塔吊检测报告必须具备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
  (2)塔吊的月检必须对塔吊的关键部件、安全装置进行实物检测,并出具反映实际情况的月检测报告。
  (3)根据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要求,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起重机和钢丝绳,每月要至少检查一次,钢丝绳断丝、断股、绳股挤出、弯折、压扁、扭结等现象应报废。
  (4)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要求,起重机作业要有专人指挥,负责将信号从吊装工传给吊车司机,指挥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作业。
  (5)吊车司机要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则,对操作过程中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不安全隐患,要严格制止。
  (6)起重机在吊物作业过程中,挂钩摘钩作业要由司索工来完成,司索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作业。
  (7)起重机作业过程中指挥人员要严格遵守指挥要求,司索工撤出现场,离开吊装物站到安全距离以后,才能将司索工完成作业的信号传递给吊车司机起吊,包括指挥人员站位,要离开被吊物危险范围处于安全状态。
  (8)要严格落实吊车司机、指挥人员、司索工、设备检修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要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要定期加强检查落实,并进行考核。
  2.建实监理公司
  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对所承包工程的监理职责;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感,真正负起监理职责;要细化监理职责,强化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监理人员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重点是监督整改到位,情况严重时应暂时停止施工作业,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甘井子区建筑安全监督站
  要立即着手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苗头,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甘井子区安监局
  为认真吸取“7.13”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制作事故案例挂图,明确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重点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下发到辖区内200家建筑企业,以避免同行业企业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达到一家出事故,万家受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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