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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公司 “6.19”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7日

 2015年6月19日23时左右,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南关区北阳新第1标段1号楼,进行室内装修备料施工活动中,一名工人被物料提升机挤伤致死。

  (一)装修项目、相关单位及事故升降机情况
  1.装修项目情况
  北阳新第1标段1号楼主体工程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该楼内装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装修项目整体发包给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范围:北阳新1号楼室内装饰、装饰电气、装饰给排水、通风及空调、楼宇智能化(弱电),项目总造价:约8435万元。
  2.装修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未办理该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单位:
  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璜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盗门安装及幕墙制作安装等。
  项目监理单位:
  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审计,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该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另,上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3.事故升降机租用及使用情况
  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所有权单位是吉林省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单位是长春市乾顺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单位是长春市建设起重机械设备检测中心;原使用单位是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2日,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在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施工中已使用完,并准备拆除。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装修项目工期要求紧,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快施工进度,需使用该施工升降机运送装修材料。决定将该施工升降机交由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时间为10天(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22日),驾驶员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工程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杨桂君提供并支付其工资。涉及的升降机使用费和驾驶人员开支由杨桂君核算成本后,与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商洽,最终确定费用合计48000元。
  因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活动工期紧,施工升降机需昼夜运转,原有的驾驶员不够用,于是杨桂君临时从榆树市找来骆金艳(死者),从事施工升降机驾驶员工作。骆金艳无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资格证。
  该施工升降机,最后一次检测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检测结论为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2015年6月19日23时,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阳新第1标段1号楼,使用施工升降机运送装修材料过程中,因升降机电缆出现故障,驾驶员骆金艳将头伸出正在运行的升降机驾驶室外观看,造成其头部与楼体接触挤压脱落,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2015年10月19日,长春市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核实,企业涉嫌隐瞒事故。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法律咨询、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直接原因
  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的室外施工升降机的驾驶员骆金艳,在操作升降机运送装修材料过程中,因升降机电缆出现故障,违规将头伸出正在上行的升降机驾驶室向外观看,致其头部与楼体接触挤压脱落死亡。
  2.间接原因
  一是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在租用施工升降机前,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操作人员资质进行审验把关,致使升降机驾驶员骆金艳无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也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机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没有对升降机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升降机运料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夜间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该装修项目协调管理不到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进场作业。
  三是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原有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没有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相关手续进行审核验收;没有查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证,致使不具备资格人员上岗作业。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长春市安监局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长春市安监局要求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采取如下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恶劣影响和沉痛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落实到位;按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自觉接受行业和属地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生产安全。
  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强与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建项目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同管理,明确各自责任和任务分工,确保对施工单位生产作业行为的协调管理工作不留死角;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准入制度,坚决杜绝未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就开展施工建设活动等行为发生。
  3.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确保总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避免盲目赶工造成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4.南关区公安分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程序,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履行好书面告知报案人向政府其他部门报案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近几年,我市企业在使用物料提升机过程中,曾发生多起事故,各相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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