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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涉县崇利制钢有限公司“9•11”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3日

 邯郸涉县崇利制钢有限公司“9•11”起重伤害事故
1、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9月11日14时左右,崇利制钢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工段长李献东安排天车维修电工班班长吕文玉(死者)负责到炼钢厂房转炉主跨下方即天车上下安全通道平台安装电动葫芦配电箱,该电动葫芦主要用于维修天车。
15时10分许,班长吕文玉带领天车维修电工常焕春一起到天车上下安全通道平台准备安装作业。由于接线的电源箱位于主体钢结构梁(主跨)下,从天车上下安全通道平台到主跨还有2米多高的垂直爬梯,吕文玉让常焕春在安全通道平台上等候,他自己先到主体钢结构梁主跨上查看安装位置,违章跨越栏杆至天车运行区域。与此同时,负责电器安装的樊胜明(炼钢电工班组长)指挥天车吊装配电盘,其示意天车工后,即回去准备吊装作业;接到地面指挥命令后,天车工陈治国开天车从车间东部到车间西部准备作业,当天车行至钢梁主跨附近,陈治国感觉到天车运行受阻(死者被天车端梁与横梁立柱挤压),立刻打返车至大约2米处,通过天车操作室至天车顶部大梁专用通道,登上天车大梁,发现吕文玉悬挂在天车滑线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发现吕文玉悬挂在天车滑线上,陈治国急忙用手机向班组汇报,此时地面已有工作人员发现,并马上实施救援;大约2分钟后,车间副主任王献中组织救援人员赶到,并通知有关上级领导,启动应急救援预案,120把伤者送往涉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9月11日17时30分许,吕文玉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过程
事故发生后,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因忙于组织事故善后处理,未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直到9月12日9时40分许,才将事故情况上报县工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造成事故迟报。
2、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崇利制钢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天车维修车间电工班班长吕文玉违反公司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在未与天车工及任何人沟通协调的情况下,违章跨越封闭栏杆至天车运行区域,被运行中的天车与横梁立柱挤压。
(二)间接原因
1、安全警示标志缺失。钢梁主跨附近区域虽安装封闭栏杆,但未悬挂禁止跨越、危险源等警示标志。

2、班组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班组长既是生产安全的实施者,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者,这次事故死者是班组长,自身防范意识不足、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发生。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车间工作现场没有总指挥总协调,日常安全管理协调由各班组长负责,导致各班组之间信息不同步,存在安全隐患。这次事故发生时就有3个班组同时作业,一组是炼钢厂房东部天车废钢吊装作业,一组是炼钢厂房西部电器安装作业,一组是死者负责的电动葫芦配电箱安装作业,三组作业存在交叉。二是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执行不到位。公司虽然制定了各种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施了岗前岗中培训,并且进行了危险源辨识和发放了岗位《应知应会手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措施,但还是未能杜绝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自我防范意识低、习惯性违章等现象,并导致事故发生,说明安全检查、培训、隐患排查、危险源措施执行落实方面还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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