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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车轮公司“7.10”起重伤害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30日

  事故经过
    2008年7月10日大夜班6点40左右,车轮热轧分厂作业一区作业长李雷安排轧钢工王辉(男,35岁)和匡纲立将上一班更换下夹的旧模具吊运到8道模具存放点,王辉负责在8道卸模具,匡纲立负责在现场挂吊,在第二次吊运时他们为了节省时间,就将90MN下模吊到90MN上模上叠在一起吊运(分厂知道,以前也经常这样吊),吊运到8道后,王辉指挥天车工夏为凤将模具放在0.6米高三点支撑的模具检修托架上,因托架西侧堆放有2.3米高的模具挡住了天车工的视线,加之王辉没有起重指挥经验,使得落点偏离支架造成倾斜,摆放在上面的下模滑落地面、砸伤在地面指挥的王辉左小腿,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胫骨排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分析
    1、轧钢工王辉和匡纲立在吊运上一班换下的旧模具时,为了节省时间,将两个平面模具叠放在一起吊运,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吊运到8道后由于王辉没有起重指挥经验,在指挥天车将模具向三点支撑的检修托座上放时与天车工配合不协调,使模具与托座支点对位不准,其模具东南点失去支撑而倾斜,叠放在上面的模具滑落,其在场指挥的王辉躲闪不及被滑落的模具挤伤。
    2、天车操作工在视线不清,与地面指挥人员配合不协调的情况下吊运且操作不谨慎,也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责任
    1、轧钢工王辉和匡纲立在吊运模具时,为了节省时间,将两个平面模具叠放在一起吊运,当吊运到8道后王辉对其作业环境危险程度估计不足,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2、天车操作工夏为凤在视线不清,与地面指挥人员配合不协调的情况下吊运且操作不谨慎,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也负责有一定责任。
    3、当班作业长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应负安全管理责任。
    4、车轮作业二区、车轮热轧分厂监督管理安全教育不够,应负安全管理责任。
    预防措施:
    1、在公司有起重工培训班时,每班派人参加培训班,取证指挥吊运。
    2、今后两个模具不放在一起吊运,每次只能吊一件。
    3、对模具存放现场进行清理,划出专门区域存放,在模具存放场地上不得放其它物品,上托架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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