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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宜镇刘堡村“3•27”墙体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宝应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12日

2020年3月27日,位于安宜镇刘堡村的原宝应县飞彩涂料厂内在拆除车间间隔墙的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4月2日县政府成立了安宜镇刘堡村“3·27”墙体坍塌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厂房基本情况及租赁情况

事发厂房系原宝应县飞彩涂料厂厂房,位于安宜镇刘堡村,占地约1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建于上世纪80年代,现为安宜镇刘堡村集体资产。刘堡村为盘活村集体资产欲将该厂房出租,期间多次有人前往实地查看该厂房。2020年春节前,刘堡村村民于建山多次表示愿意租赁该厂房。2020年3月24日上午,于俊(于建山儿子)夫妻前往刘堡村村部,以实地查看厂房为由从该村支部书记徐启娣处取得该厂房钥匙。2020年3月24日,刘堡村召开村两委会明确了厂房出租的具体事宜。3月25日,刘堡村向宝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了招投标材料。3月26日,宝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示了安宜镇刘堡村原飞彩涂料厂厂房出租的招标信息,报名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至4月1日。截止3月27日事故发生,该厂房出租并未完成交易程序,于俊也未与刘堡村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厂房维修改造也未征得刘堡村负责人同意。

(二)厂房改造施工情况

2020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于俊打电话给连襟殷志峰,约他一起去原宝应县飞彩涂料厂查看厂房,让殷志峰负责该厂房的改造、清理事宜。当天下午,殷志峰就联系了水电工高祥现场查看,拟定改造计划、列出材料清单,并于当天购买了电线、PVC套管、插座盒共计五百余元。3月25日,高祥进场开始施工。

3月25日,殷志峰又联系工头张太明让其帮忙安排两个杂工到原宝应县飞彩涂料厂改造厂房,并约定26日上午到现场进行查看并交代工作任务。张太明随后联系了杂工陆万余,让其26日随他一起到现场去查看。3月26日上午8点多钟,张太明及杂工陆万余到现场时,殷志峰已在现场等他们,向他们当面交代要将地面铲平、水池敲掉等工作内容。殷志峰和张太明约定一个杂工150元一天,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交代要注意安全。当天高祥在现场进行水电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听到了殷志峰和张太明、陆万余的谈话。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7日早上6点多钟,张太明通知陆万余、沈延庆去原宝应县飞彩涂料厂干活。当天早上6点多钟,高祥接到殷志峰的电话说,有两个砸墙的人马上要到了,问他有没有到现场,让他去开厂房的大门。6点50分,当高祥赶到厂大门口时,沈延庆、陆万余两人在门口等他。因沈延庆是高祥的舅爹爹,高祥随口问沈延庆来干什么的,沈延庆说来做杂工敲墙的。开门后,他们三人先来到北侧的厂房,高祥根据昨天他听到的殷志峰的工作交代,就让他们拆北侧厂房南北间隔墙,将地上凸出的管子磨平,将外面水池敲掉。随后高祥又将二人带到南侧厂房,让他们将地面凸出来的地方磨平。交代完任务后,沈延庆、陆万余在北侧厂房施工,高祥在南侧厂房施工。7点30分,王飞按照高祥的约定也来到了现场和高祥一起施工。期间高祥、王飞在南侧厂房听到北侧厂房内有电镐凿墙、大锤锤墙的声音。

8点30分,高祥和王飞到北侧厂房东半侧找线路,看到陆万余电镐在齐胸口一米二的高度用电镐砸墙,沈延庆在间隔墙西侧砸墙,从声音判断在墙的底部用大铁锤砸墙。随后高祥和王飞回到南侧厂房继续水电布线。

8点50分,高祥和王飞听到北侧厂房“轰”的一声,他们以为拆除间隔墙作业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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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框: 办公用房,文本框: 仓库



(二)事故现场简易示意图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并无其他人员。十几分钟过后,水电工高祥发现异常,前往北侧查看。发现墙体由东向西坍塌,沈延庆、陆万余被埋。高祥随即呼叫去关电闸的王飞,同时拨打110、120电话,并打电话给他的父母前来施救,并通知施工负责人殷志峰。120到达现场后,确定陆万余、沈延庆已经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死者陆万余,男,68岁,宝应县安宜镇贾桥村人,现场杂工。

死者沈延庆,男,71岁,宝应县安宜镇贾桥村人,现场杂工。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作业人员沈延庆、陆万余在拆除作业时,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1.3条“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规定。在对被拆除墙体未采取必要的防倾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违规采用掏挖墙体后推倒的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于俊在未与刘堡村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厂房维修改造也未征得刘堡村负责人同意下,擅自让殷志峰安排人员进入该厂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2、劳务介绍人张太明安排的两名工人不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及相关安全意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原因。

(三)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该事故是自然人于俊在现场勘察阶段,擅自安排人员进场作业导致的一起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2014年9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条文解读中指出“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故于俊作为自然人并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解读》对《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条文解读指出“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明确指出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自然人于俊作为生产安全事故主体不适格。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宜镇刘堡村“3.27”墙体坍塌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安宜镇要引以为鉴,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转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监管盲区,严格落实相关的招投标程序。未签订租赁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前,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和单位,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附件: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宝应县人民政府安宜镇刘堡村“3·27”墙体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0年5月26日

附件: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察

事故发生地点为安宜镇刘堡村原宝应县飞彩涂料厂内,整个厂区布局为长方形,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西侧为办公用房,东侧为仓库,南北侧均为厂房,南北两侧相距约20米,东侧两侧相距约30米。事故发生的厂房为北侧厂房。北侧厂房东西长约24.5米、南北宽约10米,厂房内自西向东共6跨,每跨长约4米。在北侧厂房正中间有一面已坍塌的空心斗子墙,该墙呈南北走向,墙体高度约为3.8米,长约9.1米,宽约为30厘米。

(二)调查取证情况

调查组先后对下列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于俊、施工负责人殷志峰、工头张太明、水电工高祥、王飞、刘堡村支部书记徐启娣,华国正。

调查组先后收集了:调解协议书、刘堡村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安宜镇刘堡村原飞彩涂料厂厂房出租公告信息、殷志峰身份登记信息、张太明身份登记信息、徐启娣身份登记信息、王飞身份登记信息、高祥身份登记信息、华国正身份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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