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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4日

2.3.1事故概况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某工地发生一起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劳务队长接到报告后通知劳务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cm。随后,劳务单位技术负责人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2.3.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施工过程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2)间接原因。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①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②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③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①施工单位对项目部

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建设单位

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②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施工单位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

的行为。在项目投标阶段,施工单位涉嫌允许杨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某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①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②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③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此外,设计单位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建设单位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3.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总包单位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徐某、总经理助理杨某、总包单位分公司副经理王某、施工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杨某、施工项目部执行经理王某、生产经理王某、技术负责人曹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劳务队长张某、技术负责人赵某、钢筋班长李某钢筋组长李某,监理单位副总经理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某、项目执行总监张某、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某,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总包单位所在集团董事长戴某、副总经理丁某、安全监管部部长杨某、经营部部长高某,总包单位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某、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孙某,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吕某、质量技术部部长王某,施工项目部安全员韩某,建设单位基建规划处处长保某、基建规划处规划设计科科长兼项目负责人盖某,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刘某、副主任李某、五科科长樊某,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总包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总包单位所在集团总会计师闫某,建设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某,监理单位公司总经理张某,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4)责成市规划部门针对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1)对总包单位,由安监部门给予360万元的罚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对监理单位,由安监部门给予200万元的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对劳务分包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其所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3.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总包单位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总包单位所在集团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名不符实”的现象发生。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和施工方案,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工期、造价,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设计单位要举一反三,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进行全面摸排,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3)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订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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