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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9·28”深基坑边坡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2.1.1事故概况

2014年9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某建设工地发生一起深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9月28日早上6时30分左右,该工地26号楼进行东侧电梯井和集水井土方开挖和砖胎模砌筑,根据项目部安排,施工放线人员、挖掘机操作员对集水井附近深基坑底部进行场地平整和集水井土方开挖。瓦工班长组织16人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7时左右,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后,发现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将深基坑北侧坡脚向北挖了一个约70cm长的缺口,感觉集水井施工现场有危险,曾电话联系让他人送钢板桩到工地进行防护,因送钢板桩到工地时间赶不上,集水井施工时间短,存在侥幸心理,就没有再安排人送钢板桩到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7时40分左右,7名施工人员进入约1.5m深集水井进行施工作业,其中2名工人在集水井做辅助工,其他人员在路面和筏板上搬运建筑材料。

8时左右,负责项目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陆续到了施工现场,也感觉到集水井施工有危险,但未明确提出有效防范措施10时30分左右,在集水井砖胎模施工至1m左右时,深基坑北侧局部边坡突然坍塌,造成5名工人被埋。

事故现场如图2-1所示。

2.1.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按照修改后的深基坑支护设计及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特别是电梯井边集水井部位未按设计要求采取1:1.5放坡,亦未采取其他补强措施。现场施工时采用直接开挖。

2)坍塌处土方开挖的坡比不符合设计要求。坍塌处深基坑开挖坡比原设计要求是筏板以上1:2.0,现场实测仅为1:1.5

3)设计要求开挖阶段坡顶不可堆土、堆载,但现场在塌方处坡顶堆有砂子、砖、砂浆搅拌机、塔吊部件等荷载,且砂浆搅拌机运行和工程车辆运输带来的震动加大了影响。

(2)间接原因。

1)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公司分管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实际配备不到位,均为挂名;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未制订电梯井和集水井安全防护措施;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未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指令;发现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后,未立即暂时停止施工和撤出作业人员。

2)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严重不力。工程项目监理部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施工技术人员实际配备不到位,建设单位未落实基坑施工过程周边环境监测工作,未能督促整改;未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指令;该施工单位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发现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依法履行工程招标程序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未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未落实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周边环境监测工作。

4)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建设二局监管工作、执法工作不到位。

2.1.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肖某、监理公司驻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许

2.1江苏省盐城市“9·28”深基坑边坡坍塌事故37

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实际负责技术和施工人员腾某、安全员吕某,建设单

位项目部工程师、甲方代表朱某,建设单位总经理陈某,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许某,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

3)对施工单位公司总经理肖某,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沈某,由盐城市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4)对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安全监督站站长丁某、安全监督员刘某,市城建监察支队城南新区大队负责人王某及队员陈某、王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副局长于某、城南新区建设二局副局长王某,给予诫勉谈话。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由市安监局依法处以罚款。

3)责成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建设二局向城南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1.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编制和审批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设计要求落实施工,要迅速明确公司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分管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认真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监理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严格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履职。

(3)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迅速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对深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认真做好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工作。

(4)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38·2建设工程坍塌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效”的总体要求,对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要定期聘请专家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堵住安全管理漏洞,扎实做好建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2.1.5相关拓展

2.1.5.1基坑开挖及监测安全管理

A基坑开挖安全管理

(1)临边防护。基坑施工临边防护应按“三宝四口”的要求执行。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还必须在栏杆式防护的基础上加密目式安全网防护,如图2-2所示。

图2-2深基坑临边防护

(2)排水措施。常见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有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形式,可单独或组合使用。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的,必须有防止临近建筑物沉降的措施,如图2-3所示。

图2-3基坑排水措施

(3)坑边荷载。基坑、边坡和基础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放;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2.1江苏省盐城市“9·28”深基坑边坡坍塌事故39

基坑、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各类施工机械与基坑、边坡小于规定距离时,应对施工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地面等采取加固措施。

(4)上下通道。基坑作业时必须设置专供作业人员上下的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临时设施。通道的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数量、位置上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如图2-4所示。

图24深基坑上下通道

(5)土方开挖。土方施工机械应由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进场作业,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半径范围内进行坑底清理或找坡作业。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并不得超挖,如图2-5所示。

图2-5基坑开挖图

B基坑监测安全管理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9)规定:“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40·2建设工程坍塌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基坑监测工作一般应遵循的步骤。

1)接受委托。

2)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3)制订监测方案。

4)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5)现场监测。

6)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7)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8)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做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基坑工程监测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

(2)现场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不同基坑的监测项目

(3)监测方案的内容。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

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

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

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4)监测点的布置原则。

监测点布置应满足的一般要求:监测点布置能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满足监控要求;监测点的布置应不42·2建设工程坍塌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C深基坑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1)基坑内悬空作业。基坑内悬空作业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并搭设防护设施,特殊情况下,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架设安全网(2)基坑内垂直作业。基坑内垂直作业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3)基坑内交叉作业。悬空作业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的位置应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对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及其影响范围内,必须搭设防止落物的双层防护棚,如图2-7所示。

图2-7基坑内交叉作业

(4)坑洞内作业。

1)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2)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坑洞内作业应设符合规定的和固定牢固的安全梯,工作坑四周或坑底必须设排水措施,必要时还应设通风设施。

4)坑洞壁必须按方案设置牢固可靠的支护措施,坑洞内有人作业时,上方必须有人监护。

5)在坑、洞、井内作业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电源电压按作业环境选择安全电压。

2.1.5.2安全生产红线

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人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红线的重要论述,应全面把握以下基本要点:

(1)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大力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绝不要带血的GDP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的规

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

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2)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特别是中央企业一定要提高管理水平,给全国企业做表率。

(4)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暗查暗访,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5)全面构建长效机制。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6)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息、半点疏忽

2.1.5.3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建市(2002189号)规定:旁站监理是

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

44·2建设工程坍塌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1)旁站监理的范围。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1)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2)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4)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7)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2)旁站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旁站监理人员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

(3)旁站监理的程序和方式。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监理人员及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序,送建设单位的同时通知施工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旁站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对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h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旁站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落实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设施;

2)对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等进行检查;

3)具备旁站监理条件时,旁站监理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4)旁站监理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5)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旁站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后,旁站监理记录应及时归档。

旁站监理一般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4)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1)旁站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2)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3)旁站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旁站监理记录;

4)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纠正处。

5)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6)依据《建设工程旁站监理规定》第七条客观公正地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旁站监理人员应对旁站监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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