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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大桥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0日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某地正在建设的A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1)基本情况

A大桥工程是某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个重要的控制性工程。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度13m,设3%纵坡,桥型为4孔65m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

式无铰拱桥。大桥桥墩高33m,且为连拱石拱桥。事故发生时,大桥腹拱圈、侧墙的砌筑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拆架工作接近尾声,计划于2007年8月底完成大桥建设所有工程。

(2)事故原因

①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148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

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负责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二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四是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五是事故发生地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六是事故发生地两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要求盲目赶工期。

③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3)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①由司法机关处理24人

其中主要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a.谢某,A大桥一号拱圈施工队包工头、片石供料包工头。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贺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王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d.夏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肖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f.陈某,事故发生地公路局工务科副科长兼建设单位工程部部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g.吴某,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h.游某,事故发生地公路局总工程师兼建设单位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i.胡某,事故发生地公路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建设单位董事长,事故发生。

地人大代表。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j.余某,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监理处副处长兼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k.李某,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监理处处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蒋某,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第四项目经理部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m.张某,事故发生地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②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33人

其中主要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a.刘某,事故发生地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b.徐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c.陆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d.刘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陈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f.李某,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副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g.武某,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h.续某,工程监理单位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i.汤某,工程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j刘某,事故发生地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副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k.龙某,事故发生地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张某,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事故发生地分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

m.刘某,事故发生地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n.李某,事故发生地省公路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李某,事故发生地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p.陈某,事故发生地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q.李某,事故发生地原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时任省委督办专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r.秦某,事故发生地州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s.杜某,事故发生地州委副书记、州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省纪委立案调查,一并处理。

(4)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理

对路桥公司、建设单位各处罚500万元;路桥公司对所属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予以解散。

对路桥公司董事长陈某、总经理刘某、副董事长方某和建设单位董事长胡某、总经理游某各按2006年度收入的80%罚款。

对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夏某、道路七公司经理肖某、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徐某、路桥公司项目管理部部长向某、路桥公司总工程师陆某,工程监理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副经理续某、副经理高某、总工程师汤某、驻地高监李某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对涉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夏某、肖某、吴某、游某、胡某5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撤职的陆某、刘某、陈某、汤某4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发生地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继续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责成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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