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青岛市青荣城际铁路建设项目“1·22”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3 年1 月22 日,在由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青荣城际铁路即墨上行线跨济青高速公路特大桥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桥墩预埋钢筋坍塌事故,造成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8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1 月22 日,桥梁15 工班在125# 墩承台进行预埋墩身钢筋施工,该承台设计预埋墩柱钢筋280 根,采用直径25mm 双筋预埋至承台底15cm,现场施工中预埋钢筋至承台底10cm 并与底层钢筋网片焊接,上部采用钢管架支撑,现场预埋自右侧圆弧开始,在距底部1.5 米和7 米处设有两个箍圈,钢筋与底部焊接后分别用铁丝捆绑到箍圈上,形成钢筋笼。11时许,工班长吴延忠发现墩身钢筋笼向西南偏差了10 厘米左青岛市青荣城际铁路建设项目“1·22”较大坍塌事故现场右,遂安排工人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前提下违规使用拖拉机将钢筋笼向东拖拉进行校正,校正完毕后收工吃饭。22 日下午1 时许,吴延忠带领施工人员张世玲、张培革、陈殿成、张世刚、李传玉、张世学等6 人开始继续安装墩身预埋钢筋,张世玲、陈殿成、张培革在架子上,李传玉、张世学在地面上递钢筋,吴延忠和张世刚(两人无特种作业资质)在坑底烧焊。

下午3 时左右,吴延忠为到钢筋场拿铁锤就离开了工地。下午3 时20 分许,在安放近200 根时,墩身钢筋笼突然向南侧倒伏,带动钢管支架及木板踏步整体坍塌,基坑中正在施工的四人(张世玲、张培革、陈殿成、张世刚)被钢筋压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工班长吴延忠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规定,在没有绑扎底层承台上层钢筋网片情况下,直接预埋墩身主筋,并未按要求进行绑扎,致使钢筋笼失稳坍塌。

(二)间接原因

1.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及施工组织混乱,长期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格。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制度规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未对墩身施工脚手架进行检验,未对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劳务队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问题,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指挥部、项目部、架子队安全管理脱节,现场管理不严格。

(2)用工管理不规范。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第三项目部在使用劳务企业劳务人员时,未认真核查劳务企业资质,将工序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且在用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对劳务队伍人员配备不全、无证上岗等行为未予制止。

(3)培训教育不到位。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指挥部、第三项目部及第二架子队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致使施工人员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

(4)忽视隐患,违章纠偏。在墩身钢筋笼失稳出现偏移时,桥梁十五工班忽视隐患,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规采用拖拉机牵引方式纠偏,纠偏后又未及时进行加固处理,造成钢筋笼支架进一步失稳。

(5)施工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桥梁十五工班员工在无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质及建筑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意识,钢筋焊接及捆扎质量难以保证。

2.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

(1)监理单位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对脚手架进行验收,现场巡视不到位,导致125# 墩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予进行制止。(2)未对施工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未对施工单位发包、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环节予以检查督促,对该建设项目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吴延忠,桥梁十五工班工班长。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即墨市公安局于2013 年1 月23 日刑事拘留,于2013 年1 月30 日取保候审,于2014 年1 月29 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二)已给予党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人员

1.王朝晖,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指挥长,作为该工程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贯彻落实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4 月18 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王维民,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4 月18 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言法,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第三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第三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格、用工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10 月8 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职处分。

4.张东平,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第三项目部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制止现场长期存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10 月8 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范术恩,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第三项目部第二架子队队长,作为工区负责人,未贯彻落实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10 月8 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杨生明,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第三项目部第二架子队技术主管,作为工区技术负责人,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未督促技术员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施工技术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10 月8 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杨其盛,中铁十四局青荣城际铁路第三项目部第二架子队现场技术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执行现场技术人员旁站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3 年10 月8 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成即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处以20 万元的罚款。

2.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岳耀群、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吴文颇,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成即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岳耀群、吴文颇各处以2012 年度收入40% 的罚款。

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济南铁路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