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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五莲县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1·14”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7日

2017 年1 月14 日9 时30 分许,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潍日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K137+893 框架桥的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筋骨架坍塌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2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0 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1 月9 日, 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始K137+893 框架桥钢筋骨架片的吊装和绑扎作业。施工前,第三项目部四工区第四施工处技术员侯正帅向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6 名施工人员进行了K137+893 框架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日照市五莲县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1·14”较大坍塌事故现场开始吊装框架桥钢筋骨架片前,在框架桥东西两侧分别架设了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用来固定钢筋骨架片(固定方式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1 月14 日6:00,该公司工人开始吊装剩余6 片钢筋骨架。9:00 左右,钢筋骨架全部吊装完毕,工人完成侧墙竖向钢筋的临时固定。16 名工人开始进行底板底层水平钢筋绑扎工作,左幅底板钢筋内南侧2 名工人、北侧1 名工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右幅底板钢筋内南侧1 名工人、北侧3 名工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中间墙身竖向钢筋内1 名工人进行钢筋临时固定,其余8 名工人在钢筋骨架北侧摆放底板顶层纵向钢筋。9:30 左右,钢筋骨架片突然整体向北发生坍塌,将正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王心安、王拥军、蒋文雪、张书生和范来玉等5 人(均为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压在钢筋下。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2 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在安装钢筋框架过程中采取的加固稳定措施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无法保证钢筋框架的整体稳定性,导致钢筋框架整体失稳造成侧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K137+893 框架桥具体施工劳务作业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现场作业负责人违章指挥,未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2.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劳务作业方未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有效制止。

3.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方,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劳务作业方未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等违章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有效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日照市五莲县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1·14”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吕康聚,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 年1 月19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处理

1.由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要求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七十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的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2.由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做出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3.由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

1.孙书伟,群众,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组织现场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2.侯正帅,群众,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四工区第四施工处技术员。

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作出行政撤职处分。

3.王红星,中共党员,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四工区第四施工处处长、兼职安全员。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特种作业(焊接、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做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4.张传德,中共党员,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总工,作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项目部施工现场劳务作业方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做出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5.臧洪敏,中共党员,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臧洪敏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做出党内警告处分,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

6.李林福,群众,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四工区现场监理员。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做出撤职处分。

7.王志刚,群众,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四工区监理组组长。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现场监理员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做出降级处分。

8.刘龙飞,中共党员,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所管理的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做出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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