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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13”较大市政抢修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4 年6 月13 日6 时15 分左右,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抢修的位于兰山区茶山路与南京路交汇处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发生基坑坍塌,造成4 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6 月13 日6 时,庄步祥、冯尚坤、张爱花、冯立珍、冯其杨、冯其学等6 人到达施工现场,在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的情况下,庄步祥等6 人和工地夜间值班的何建周准备将抽水泵下放至西侧基坑中抽水。6 时10 分左右,冯尚坤、张爱花、何建周三人抬水泵在前,冯立珍、庄步祥跟在后面约1 米处顺电缆线和水管,冯其杨、冯其学因返回放手中工具跟在冯立珍、庄步祥后2 米左右。6 时15分左右,庄步祥、冯立珍、冯尚坤、张爱花、何建周等5 人在到达北段基坑东南角距离路面板临空边缘1 米左右时,其脚下有一块长约4 米、宽约2 米的路面板突然断裂,5 人跌入基坑水中(坑内水深1.1m 左右),路面板(结构为40cm 水泥稳定碎石+9cm 沥青混凝土)随即翻转180 度砸落到基坑中,并压在跌入基坑的5 人身上,边坡部分土方随之坍塌,随后,冯其杨、冯其学从南侧跑入基坑底部进行施救,庄步祥埋的较浅挣扎着爬了出来,发现冯立珍头发露出水面,其余3 人不见踪影。事故共造成4 名作业人员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基坑边坡底部为流沙层,稳定性较差,加上受水长时间浸泡,边坡底部流沙层部分坍塌,致使基坑北段东侧路面板下方部分悬空,边坡承载力大大降低。距离该基坑边缘约2 米左右存在一条南北方向约1cm 宽的裂缝,形成一块独立的长约4 米、宽约2 米的路面板。5 个民工和抽水泵总重约600 公斤集中在基坑边缘路面板上,造成荷载应力集中,导致路面板从裂缝处突然断裂倾覆,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盲区。

1.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针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地点地质条件复杂的状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应急抢修工程纳入正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范围内,存在管理盲区。

3.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二公司未对该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允许其上岗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技术交底及岗前教育不到位。

4.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在已发现施工现场基坑下部存在流沙层、边坡上部路面出现裂缝的隐患后,整改不到位。未在基坑边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了解到施工现场基坑下部存在流沙层、边坡上部路面出现裂缝的隐患后,依然麻痹大意、冒险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容易发生基坑坍塌的部位未采取边坡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6·13”市政应急抢修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庞玉坤,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89

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庞玉坤处以其2013 年年收入40% 的罚款。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庞玉坤党内警告处分。

2.毕于波,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二公司生产工作,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毕于波党内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3.沙攀峰,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沙攀峰党内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4.王依兴,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

部部长,未对该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二公司违规使用劳务派遣民工情况失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王依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5.商震,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部长,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对抢修工程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商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6.贾瑞强,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经理,对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未组织制定施工方案即安排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贾瑞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7.左彦涛,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工作,未针对抢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地点地质条件复杂的状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左彦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8.马建军,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总工程师,分管质量安全工作,未将该抢修工程纳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未向总公司上报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造成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三级监管脱节失控。抢修工程发现安全隐患后,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马建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9.曲涛,中共党员,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质量安全科科长,安全检查不严格,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前已发现基坑底部有流沙层、顶部路面有裂缝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采取边坡支护、拆除悬空路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曲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10.高鹏飞,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施工员(事故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事故前已发现基坑底部有流沙层、顶部路面有裂缝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边坡支护、拆除悬空路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于2014 年6 月13 日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已取保候审。

11.冯尚红,中共党员,下岗职工,该处抢修工程包工头,在没有任何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下,将庄步祥等7 人介绍到工地干活且未进行安全培训、技术交底,工程施工期间长期不在现场,造成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于2014 年6 月13 日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已取保候审。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将该处应急抢修工程纳入正常安全管理,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不全面、隐患整改不及时,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罚款25 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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