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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睿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7.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6年7月8日9时55分左右,泰州市睿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铺设通信管道时,发生塌方,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76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政府授权,2016年7月11日,由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泰州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泰州市睿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辰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在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陵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土木方工程、普通道路工程施工,通信管道铺设,水电暖管道设备安装,舞台设备安装、销售。该公司未取得通信管道铺设等施工资质。

  2.泰州市城网通信管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网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在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基础通信管道建设、经营和管理等。

  (二)工程概况

  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以下简称:周山河工程)位于周山河两岸,东至市区东风路、西至市区泰高路。包含地下弱电管网、监控、音响广播、弱电机房系统等施工,由泰州市新开城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城网公司代建。

  2016年6月9日,城网公司研究决定,将周山河大桥东侧(泰高路东侧)一段架空通信光缆埋地工程发包给睿辰公司,施工内容是将光缆从周山河南岸穿河底引到河北岸,双方约定城网公司负责制订施工方案,睿辰公司负责组织施工。

  睿辰公司接到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发包给社会自然人邰志桂。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6月28日,邰志桂组织人员施工,至29日已将通信管道铺设至河北岸向北12米处。

  6月30日至7月7日连续降雨,工程停工。

  7月8日,天气放晴。7时左右,徐四林、邰志桂及邰志桂雇用的贾文才、仲龙桂先后到场施工。9时20分左右,挖掘机开始继续向北开挖埋管沟槽。9时50分左右,当挖掘机向北挖出了一条长约6.8米、宽约2.4米,深约2.2米的沟槽后,贾文才进入沟槽铺设管道。9时55分左右,沟槽东侧内壁坍塌,泥土掩埋至贾文才腰部。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邰志桂、仲龙桂和挖掘机驾驶员3人立即进入沟槽,将贾文才上半身扶直。徐四林立即拨打120、119急救电话。9时56分左右,沟槽东侧内壁再次坍塌,泥土将贾文才完全掩埋,同时将邰志桂、仲龙桂和挖掘机驾驶员3人掩埋至腰部。邰志桂自己爬出沟槽,其他3人被随后赶到的消防战士从沟槽中救出,贾文才、仲龙桂2人被救护车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贾文才于事发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仲龙桂盆骨粉碎性骨折;邰志桂左腿膝关节软组织受伤。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76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时未采取放坡、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导致沟槽坍塌。

  2.间接原因

  (1)睿辰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未对沟槽采取放坡、支护等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2)城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睿辰公司;未制订沟槽挖掘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市周山河生态环境工程“7.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徐四林,睿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挖掘沟槽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睿辰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睿辰公司处以罚款。

  2.城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睿辰公司;未制订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城网公司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睿辰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不得承揽任何工程。

  2.城网公司应切实履行工程代建方职责,规范工程发包管理,加强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杜绝违法发包行为;应制订施工方案,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3.泰州市建工局应加强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检查,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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