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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11•13”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2日

2014 年 11 月 13 日 20 时,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在钻孔作业期间上部岩石发生坍塌,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62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情况下,仍利用夜晚时间安排工人冒险作业。2014 年 11 月 13 日
17:30,孙宝刚(班长)、付德法、于凤红、孙宝成、巩祥忠、巩祥义 6 人根据矿长范加新的安排,在 D1 矿段开段沟南端部持凿岩机钻孔,20 时,作业地点上部边帮岩石突然坍塌,将正在作业的于凤红、孙宝成、巩祥忠、巩祥义 4 人砸倒。事故发生后,带班班长孙宝刚立即呼救并组织铲车司机等人员抢救。范加新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刻拨打 120 救护车请求救护,并拨打了110 报警。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确认,2 人当场死亡(于凤红、孙宝成),3 人受伤,其中 2 人重伤(巩祥忠、巩祥义)、
1 人轻伤(付德法)。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了解了情况,查封了相关资料。巩祥忠、巩祥义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付德法锁骨骨折经治疗 2 周后出院。公安机关于事故发生次日对矿长范加新和带班班长孙宝刚采取了司法措施。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在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和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夜间非法组织生产,且未按规程规定采取先排险后作业,导致顶岩碎石塌落,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长期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整改,监管部门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整改违法行为而不执行。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主要负责人既当矿长又当安全管理人员,超时间作业,教育培训不够,进入现场作业前对现场缺乏检查,安全确认不到位。对边坡的日常检查和隐患处理不到位,未按设计开采,部分边坡没有按设计要求留设台段、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无视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监察指令,在批准的矿界范围外开采,且存在一个矿体多个矿点开采的行为。并且冒险安排工作人员夜晚作业。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不执行有关部门安全监察指令、非法擅自利用夜间组织生产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范加新,矿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长期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整改,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指令;超时间违章安排夜间生产作业;不按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超层越界开采;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未能履行职责。目前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孙宝刚,带班班长,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够,作业前未能及时观察和发现安全隐患,对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不按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目前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因违法开采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临沂市安监局
对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处以 25.9 万元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临沂市安监

局对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矿长范加新处以 9.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规定,由临沂市安监局按程序撤销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矿长范加新和安全科长巩祥东的《安全资格证》,并且范加新自刑罚执行完毕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平邑县人民政府对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予以关闭,并报请《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对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处以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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