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凤翔街道办振发路富兴家乡村饭店 “6·13”墙体倒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7年6月13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我区凤翔街道办振发路富兴家乡村饭店,在进行室内装修拆内墙作业时,内墙倒塌击中当时正在作业的李新明,造成李新明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我局接到政府服务热线12345通知后,立即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并第一时间组织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凤翔街道办、市公安局凤翔派出所、凤翔社区等单位人员赶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安抚工作。当事人李新明现场经120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区政府《关于同意授权你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辖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事宜的批复》(琼山府函[2008]1号)文的规定,成立了以王明夫副区长为组长的凤翔街道办振发路富兴家乡村饭店 “6·13”墙体倒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在区住建局、凤翔街道办、市公安局凤翔派出所等单位的积极配合下,认真、客观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果和事故性质认定如下:

一、装修项目基本情况

1.装修项目发包人:杜育荣,凤翔街道办振发路10号富兴家乡村饭店房东,男,出生日期:1949年10月13日,户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高登社区居委会高登二队。现住址: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10号。

2.装修项目承包人:罗育奎,凤翔街道办振发路10号富兴家乡村饭店装修承包人,男,出生日期:1973年3月13日,户籍: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梓桐村3组60号。现住址:海口市秀英区水头村一出租屋。

3.装修项目情况:杜育荣将凤翔街道办振发路10号楼房富兴家乡村饭店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罗育奎施工,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了《承包装修协议》,工程施工内容为:(一)甲方(杜育荣)将振发路10号楼4至7层承包给乙方(罗育奎)装修。4至7层总面积大约750平方米。其中,1、乙方负责铺地板砖、厨房墙砖至顶梁、楼梯步级、卫生间管道切墙、所有卫生间及厨房防水;2、乙方承建电梯房及机房,包括批灰。承包拆墙及电梯井楼板面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双方约定工程装修时间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3日前完工。3、总承包装修款为人民币十万元整。(二)振发路10号楼1层楼梯前隔墙拆除工程经杜育荣与罗育奎口头商定,罗育奎找人帮忙拆除1楼楼梯前隔墙。

该装修项目为七层框架结构,1楼楼梯前有隔墙一道,墙厚180mm,墙高约3.75m,墙体宽度约1.4m,墙体一边靠框架柱,未见框架柱与墙体设置拉结钢筋,一边自由,端部未见构造柱。

杜育荣未能提供设计图纸、承包方资质、拆除1楼墙体的技术交底,罗育奎未能提供施工、监理、监测、拆除方案、拆除人员资质等相关资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6月1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包工头罗育奎带领李新明、余风魁来到振发路10号富兴家乡村饭店,跟房东见面交接后,包工头罗育奎负责吊放二楼和三楼拆除后安装电梯的楼板面的线条,安排李新明和余风魁拆楼板面。下午14时,余风魁拆二楼楼板面,李新明拆1楼楼梯前的内墙。17时40分左右,李新明在拆除墙体作业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击中李新明,后经120人员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李新明拆除1楼楼梯前的内墙时,现场只有李新明1人进行作业,调查组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于6月19日进入现场进行踏勘、测绘、拍照等取证工作,专家组依据现场情况推测李新明当时拆除工序为:现场显示从大门进入依次为龙门架、倒塌墙体、破碎的混凝土和红砖。倒塌墙体断裂为四块,墙体共长约为2.74m,倒塌墙体上、下端均未体现从灰缝处断裂现象,说明上下端均用电镐破拆过(见凤翔街道办振发路富兴家乡村饭店 “6·13”墙体倒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相片[以下简称“事故现场相片”] 图2 图3),经测量倒塌墙体(见“事故现场相片” 图4)、框架柱批挡痕迹、悬垂电线插座长度(见“事故现场相片” 图5),可以推测上部拆除高度约为0.85m,下部拆除高度约为0.1m。拆除工序推测,李新明先依靠龙门架拆除了上部0.85m高的墙体,然后在下边从自由端侧向框架柱侧拆除墙体(见“事故现场相片” 图6),当破拆接近框架柱时发生侧向失稳、倒塌,李新明躲闪不急被砖墙击中身亡。

三、事故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李新明,男,汉族,现年52岁,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人,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411016891,原住址海口市火车东站附近。

(二)死者家属基本情况

1、妻子董茂仙,女,汉族,现年53岁,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人,农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406046906,家庭住址: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

2、儿子李勇兵,男,汉族,现年30岁,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人,农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05067830,家庭住址: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

3、儿媳谢甜甜,女,汉族,现年24岁,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人,农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210067841,家庭住址: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

4、孙女李佳欣,女,汉族,现年1岁,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人,身份证号码:51132220160522002X,家庭住址: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新光村十一组。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拆除方法存在错误:根据专家组现场情况推测,李新明在拆除上部墙体后,对下部拆除时,施工人员本应在对拟拆除墙体底部进行掏挖前,要对墙体倒塌方向进行预判,并对即将倒塌的墙体进行支顶,经现场察看,现场未进行任何支顶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对下部墙体用电镐进行掏挖,造成墙体整体失稳、倒塌。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15和13.3.2条规定,框架结构填充墙应设置拉结钢筋和构造柱,原墙体没有拉结措施和自由端未设构造柱,加速了墙体倒塌。

(二)间接原因:

1.杜育荣将装修工程发包前未提供设计图纸、拆除墙体的技术交底,装修工程发包给未具备相应资质的罗育奎。

2.罗育奎未能提供《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资质证明便承包杜育荣的装修工程。

3.拆除作业人员未具备拆除作业基本常识,作业前未制订施工方案、拆除方案,拆除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没有安全人员在现场进行组织指挥,独自施工。

五、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一>、事故性质。综上情况表明,凤翔街道办振发路富兴家乡村饭店 “6·13”墙体倒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6·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工程发包方杜育荣对“6·1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工程承包方罗育奎和死者李新明对“6·1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和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六、建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6·1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发包方杜育荣和负有次要责任的工程承包方罗育奎依法给予人民币五十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二)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0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辖区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监管,预防发生类似的安全生产事故。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