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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9•24”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7年9月24日10时40分左右,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组成了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殷晓庚任组长,市总工会、公安局、住建委、国资委、监察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9·2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收集了有关物证、书证,现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地址: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3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龙。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建设和经营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以管道形式输配、生产和供应管道燃气;设计、生产制造、检测及维修燃气设备、燃气器具、计量仪表;天然气工程设计、安装、监理;天然气、液化气的开发、建设、经营和有关燃料的储存、运输及输配设施的设计、建设及经营;车用燃气的供应和加气站的运营(以上项目凭相关许可证和资质证经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7月份,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经理富智和主管副经理葛晓军向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学峰汇报青台子门站东50米附近废旧管线是否回收,朱学峰表示同意,并在之后的会议上正式提出回收此部分废旧管线。2017年9月22日下午五点左右,富智到抢修抢险中心向抢修抢险中心副经理杜疆(抢修抢险中心负责人)和抢修抢险中心主管武宝剑安排青台子废旧管线回收任务。2017年9月23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武宝剑电话通知抢修一班班长安家业,安排抢修一班去青台子回收废旧管线。2017年9月24日上午八点十分左右,抢修抢险中心司机来玉强在主管武宝剑的安排下,外雇挖沟机沿着废旧管线开始挖沟。挖沟长度45米(总长),宽度3.9米,开挖深度最深处4.9米(自东向西由浅到深),底宽2米。土质为砂土,没有采取边坡支护措施。

九时十五分左右,该公司抢修抢险中心一班到达现场,开始准备在已经挖好的沟的最深处进行切割作业。做好准备工作后,一班班长安家业、郭强和马旭自东向西进入到沟里作业,没有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安全绳,也没有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一班员工赵勃在沟边监护。10点40分左右,在沟的最深处(郭强切割的地方),发生第一次塌方,郭强下半身及腰处被埋,安家业和马旭立即去拉郭强,紧接着发生第二次塌方,郭强全身被埋,安家业也被埋,仅剩右手露在外面,马旭被埋到膝盖处,马旭赶紧用手刨土来营救安家业,赵勃也进入到沟里开始刨土。同时抢修抢险中心司机来玉强到旁边工地叫来外单位人员也参与营救安家业和郭强。来玉强在10时47分打119报警,抢修抢险中心副经理杜疆拨打120急救电话(杜疆只是路过事故发生地)。11时左右,安家业被挖出来了,抬到沟边上,赵勃和马旭开始给安家业做人工呼吸。11时1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全力抢救安家业,但抢救失败,宣布死亡。11时10分左右,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参与营救郭强并封锁现场,12时左右,郭强被挖出来,但已经被确认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消防、公安、安监、住建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及时开展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10月16日按照有关规定事故善后处理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 名年龄性别文文化程度职职务伤害部位伤伤害程度
郭强53初中工人复合外伤死亡
安家业23中专班长复合外伤死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12000天,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开挖坡度不够,施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不当,没有采取支护和系安全绳等防护措施,导致塌方人员被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施工过程中护坡支护措施监督不力,没有对施工现场加强监管。

2.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程履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习惯性违章检查、纠正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9·24”塌方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家业,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抢修抢险中心抢修一班班长,盲目组织本班员工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郭强,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抢修抢险中心抢修一班工人,违章作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武宝剑,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抢修抢险中心主管。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检查纠正不力,落实管理措施缺乏跟踪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处以肆仟元的罚款。

4.杜疆,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抢修抢险中心副经理,抢修抢险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按照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安全论证,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落实管理措施缺乏跟踪管理,对此起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处以伍仟元的罚款。

5.富智,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经理。作为公司生产运行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落实管理措施缺乏跟踪管理,对此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处以陆仟元的罚款。

6.葛晓军,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运营部。没有针对基坑安全作业提出具体要求,也没有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以玖仟元的罚款。

7.朱学峰,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其2016年收入为拾伍万元整,处以肆万伍仟元的罚款。

8.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建议对该公司处以叁拾陆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施工前,施工作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严密施工方案,有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施工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监督和安全监护制度,强化作业现场施工技术交底。要认真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严格各项制度落实,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抚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强化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完善应急预案。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持科学施救。相关人员进入高风险区域必须严格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要准确评估和科学防控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当可能出现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及时组织撤离,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三) 抚顺市住建委、国资委应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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