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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清镇站街“2·11”较大事故处理情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贵阳市清镇站街“2·11”较大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于2012年4月17日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7日予以批复,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2年2月11日8点,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的烟囱工程,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王XX安排刘XX、刘XX、冀XX、刘X、袁X等5名工人,在烟囱内部距地面大约40m处的脚手架上进行防腐耐火层模板拆除作业,其余吴燕彬等5人在烟囱外部原料场地拌料。约9时40分左右,烟囱内脚手架突然晃动并迅速坍塌,内脚手架坍塌后刘海军立即从烟囱底部排灰口逃出,其余4人被困在坍塌的脚手架内。由于施工单位项目部距离事故现场不足100米,及时发现了事故,立即组织抢险队伍进行自救,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秩序维护组、事故原因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六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全体抢险人员争分夺秒,按夜间分三班,白天分三班24小时不间断轮流施救,共救出被困工人4人,其中1人肋骨骨折,经救治已无生命危险,其余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整个救援工作于2月13日0时7分结束。

  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发生事故的烟囱内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和扣件,于2012年2月27日做出检测结论为:“根据GB15831-2006评定:该对接扣件所检项目符合指标要求,直角扣件、旋转扣件所检项目不符合指标要求;依据GB/T 3091-2008标准,钢管样品壁厚和拉伸试验不合格”。

  二、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1.4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烟囱内防腐耐火层浇注施工的内脚手架使用的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要求,未编制内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未进行整体验收,内脚手架下部不能承受钢管架自重及荷载导致内脚手架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置;违规使用无资质的工人高空作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烟囱内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烟囱内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要求;烟囱内脚手架架设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违规违章作业。

  2、监理单位:北京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非法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架体搭设和高空作业,工程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按编制烟囱内脚手架专项方案未发现,也未对烟囱内脚手架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违规作业行为纠正、制止不及时,不到位。

  3、清镇市住建局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未认真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不到位。

  4、清镇市铝工业园区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烟囱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安[2011]4号)设立园区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

  5、清镇市经信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烟囱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

  6、站街镇人民政府对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烟囱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力。

  (三)事故性质

  清镇站街“2·11”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1、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30万元罚款。

  2、北京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20万元罚款。

  3、清镇市住建局,责成其向清镇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4、清镇市园区办,责成其向清镇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同时立即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齐全相应监管人员。

  5、清镇市经信局,由清镇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6、清镇市站街镇人民政府,由清镇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1、吕XX,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4.8万元)的罚款。

  2、陈XX,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3.84万元)的罚款。

  3、曾XX,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工程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9万元罚款。

  4、张XX,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架体架设和高空作业,对现场违规作业未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9万元罚款。

  5、董XX,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工程项目土建工程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架体架设和高空作业,施工中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选用不符合要求的钢管和扣件架设脚手架,脚手架架设完毕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9万元罚款。

  6、王XX,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工程项目,热电厂烟囱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架体架设和高空作业;搭设烟囱内脚手架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选用材料不符合要求;工人安全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9万元罚款,并责成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辞退处理。

  7、庞XX,北京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工程项目部常务副总监,代理总监职责。对施工单位非法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架体架设和高空作业,没有制止;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烟囱内脚手架专项方案未发现,也未对烟囱内脚手架进行认真检查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3.3万元)的罚款。

  8、朱XX,北京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热电站的热力及动力系统工程项目部,热电厂烟囱施工现场监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非法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进行架体架设和高空作业,没有制止;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违规作业行为不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9万元罚款。

  9、曹XX,贵州广铝铝业有限公司安环处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违规作业行为未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0.9万元罚款。

  10、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分别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清镇市住建局朱X、清镇市园区办卢XX、清镇市经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付XX、清镇市站街镇付XX、清镇市站街镇安监站彭XX等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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